阜阳师范大学图书馆接收捐赠文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学术公益精神,规范捐赠与受赠行为,优化馆藏结构,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知识产权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阳师范大学图书馆热情欢迎并诚恳征求本校师生、校友、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以下统称“捐赠人”)向本馆自愿、无偿捐赠图书、手稿、档案及其他类型文献(以下统称“捐赠文献”)。
第三条本馆接受捐赠遵循“学术价值优先、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之原则,兼顾教学科研需求与文献保护传承。
第二章 入藏范围与排除条款
第四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之文献,得予纳入馆藏:
(一)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三)内容契合本校本科及以上阶段教学科研方向,且与本馆馆藏发展政策一致;
(四)具备学术、历史、艺术或文化价值之正式或非正式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
1.普通图书;
2.学术会议文献、学位论文、科技报告、集刊、论文集;
3.方志、舆图、档案、口述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4.中外古籍、碑帖、金石拓片、书画、信札、手稿、照片、音像资料;
5.其他具有收藏、研究或展示价值之学术档案与专题资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入藏: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捐赠人无合法处置权;
(三)内容反动、宣扬封建迷信或其他不健康思想;
(四)学术价值缺失、意识形态导向存疑;
(五)严重残破、污损、涂划至影响阅读,且非孤本或名人批校;
(六)时效性完全丧失且无学术史价值;
(七)无法补齐的不成套之残卷、缺册且无重要学术、历史价值;
(八)其他不符合本馆馆藏发展政策。
第三章 入藏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捐赠流程
(一)意向确认:捐赠人与本馆取得联系,本馆安排专人向捐赠人介绍《阜阳师范大学图书馆接收捐赠文献管理办法》主要精神,确认自愿无偿捐赠文献。
(二)初审评估:由资源建设部依据本办法第四、五条对拟捐赠文献进行学术、法律及意识形态审查。
(三)签署声明:初审通过后,捐赠人需签署《捐赠声明》(见附件),明确所有权转移及后续使用方式。自捐赠文献实际交付并通过验收之日起,本馆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四)到馆验收:捐赠文献送达后,本馆根据馆内实际工作妥善安排验收、造册、查重、编目及物理加工等工作。
第七条复本处理
(一)本馆未收藏者,按常规流程加工上架或入特藏;
(二)本馆已有馆藏且复本不足者,作为复本入藏;
(三)复本已足者,本馆在公益范围内采取集中贮藏、馆际交换、转赠或其他合理方式处置,并不再另行通知捐赠人。
第八条标识与典藏
(一)所有捐赠文献均加盖“阜阳师范大学图书馆藏书”章及“赠书”章;
(二)重要机构或个人捐赠,另加镌团体(或个人)信息章;
(三)珍稀文献、名家手稿等纳入特藏,实行防虫防光保护;
(四)一般捐赠文献按学科分类上架,供全校师生借阅。
第九条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捐赠文献
(一)须遵守《出版管理条例》《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根据前述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师生实际教学科研需求,图书馆将对境内外捐赠实施规范的审核与管理。
第十条宣传利用
在尊重知识产权前提下,本馆有权对捐赠文献通过本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以宣传及提供目录检索,以扩大捐赠文献学术影响力。
第四章 激励措施与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荣誉表彰
(一)根据捐赠人要求,本馆将颁发《阜阳师范大学图书馆捐赠证书/收藏证书》,以示谢忱;
(二)本馆根据需要举行专门捐赠仪式,并在本馆网站等媒体发布讯息;
(三)捐赠具有特别学术价值之孤本、名家手稿者,本馆将载其事迹于馆史永志纪念。
第十二条冠名权益
(一)捐赠文献自成体系者,经双方协商,可设立“××专藏(专架)”;
(二)捐赠文献具有重大学术影响且数量充足者,可单独设置“××文库”或“××阅览室”,并在馆内显著位置铭刻捐赠人姓名或团体标识;
(三)冠名期限原则上与建筑使用年限相同,如捐赠人未提出特别要求,本馆享有长期使用权。
(四)如捐赠人出现严重学术不端或违法犯罪,本馆将停止对其冠名、宣传,并在网络平台删除相关捐赠信息。
第十三条隐私与免责
(一)捐赠人如要求匿名,本馆予以尊重;
(二)捐赠证书仅表达感谢,不构成本馆对文献内容或学术水准之评价;
(三)因不可抗力或文献自然老化导致损毁,本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本馆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附件:
1.《捐赠声明》(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