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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1年02月24日 22:34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勤巡逻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和配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编制及核定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实行“编制管理、总量控制”。

第五条  学校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气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气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公务用车购置应由购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购置理由、车辆类型、经费来源、车辆使用性质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定并列入单位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购置;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更新。

第八条  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九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制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二条  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原则上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使用公务用车,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应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车辆使用部门及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驾驶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在安排上级来校调研等公务活动时,尽量集体乘车,减少随行车辆。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公务用车主要通过定点租赁社会车辆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旧车应当在一个月内上缴。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在三个月内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费用报销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经费预决算实行校内公示制度。每年初学校将上年度公务用车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学校按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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