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规范学校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安徽省省属公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应坚持节约、从严控制、规范管理、讲求效率的原则。普通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上级单位召开的紧急会议、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特殊公务出行按规定使用单位保留车辆。公共交通工具和单位保留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可以租赁社会车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务用车租赁范围包括:
(一)举办或承办会议、组织培训、学术交流、招生考试;
(二)党群活动、学生活动、教学活动、科研调查活动;
(三)公务接待、外事活动;
(四)学校批准开展的集体调研、考察等;
(五)参加紧急会议、报送紧急材料、处理突发情况;
(六)赴公共交通不便地区或在公共交通不便时段公务等;
(七)其他应急公务活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租赁社会车辆实行定点管理制度。按照安全、方便、快捷、环保、节约的原则,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实行招标采购,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车辆租赁服务公司,为学校提供租赁社会车辆服务。按规定程序签订租赁社会车辆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对定点车辆租赁服务公司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务活动有租赁车辆需求的,应从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服务公司中选择。
第六条 租赁车辆原则上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因外事等特殊公务活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租赁其他车辆。
第七条 异地任职干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往返工作地和居住地,因特殊情况租赁社会化车辆的,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八条 各单位确定一名用车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务用车租赁车辆实行先审批后派车制度。各单位租用车辆,需由用车人填写阜阳师范大学公务活动租赁车辆审批单(详见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用车管理员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派车。
第十条 用车结束后,公务用车承租公司如实提供公务用车租赁结算清单(详见附件2),驾驶员、用车人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建立公务用车租赁台账,台账内容涵盖用车时间、用车事由、用车人、审批人、车牌号、驾驶员、起止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详见附件3)。用车管理员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租赁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和汇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因公务活动而发生的用车租赁费用,从各单位相应经费中列支。
公务用车租赁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车辆租赁审批单、公务用车租赁结算清单、发票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租赁社会车辆或在非学校采购确定的租赁服务公司租用车辆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活动租用车辆出差,按照《阜阳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活动租赁车辆和租赁费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活动租赁车辆内部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强化租赁费用总额的管控,接受社会监督。
校办公室负责对公务活动租赁车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对公务活动车辆租赁费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将对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和租赁费用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对发现的公务用车租赁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定点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如出现虚开、虚增租车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公布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各单位不得再与其产生租车业务联系,并不再报销其租车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