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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就业指导员考核与管理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09:3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据《关于印发<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学院就业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指导员在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员是学校联系各学院开展就业工作的桥梁和纽带。指导员由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每学院推荐1人,推荐的指导员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指导员主要职责

树立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学习领会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就业指导教育和服务,加大实习实训力度,提升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学生,建立毕业生帮扶对象数据库,实施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的有效帮扶;注重工作经验总结,增强理论研究能力。

第四条  指导员主要任务

(一)抓好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力争保持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进一步增长”的目标,以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支撑,以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为重点,认真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各项工作。

(二)做好信息收集和传达工作。主动搜集并及时向本学院学生传达国家、省、市及学校的就业创业政策和大学生就业创业资讯。

(三)密切联系学生,深入学生中间,了解学生,关注毕业生困难群体就业,及时向学校反馈本学院学生就业动态、就业心理及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按时参加指导员工作例会,及时向所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会议精神。

(五)依据《阜阳师范大学大学生就业指导课课程管理办法》,做好本学院就业指导课考勤等相关工作。

(六)参加就业创业工作实地调研和理论研讨,为学校就业创业工作建言献策。

(七)指导员所在学院每学年承办校园专场招聘会不低于三场,就业创业报告会不低于一场。

(八)负责本学院就业创业材料的汇集、整理、报送等相关工作。

(九)加强理论研讨,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关于大学生就业创业理论研讨文章,两学年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1篇就业创业论文。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指导员原则上任期2年。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为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指导员工作直接的组织者、管理者,具体负责指导员管理和培养,明确指导员工作目标和任务,对指导员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第七条  坚持教育培训制度。学校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讲座、实地调查、观摩学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每年推荐、选拔一定数量指导员参加培训,帮助指导员提高理论素养和实践工作能力。

第八条  坚持基层调研制度。指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深入毕业生公寓,了解掌握学生生活和学习情况,及时报送动态信息,向学校、学院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指导员每双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传达政策,发布信息,听取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坚持督促检查制度。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指导员的工作开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指导员的工作动态,切实加强对指导员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指导员任职期间,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考勤,并将考勤统计表定期通报。指导员因事因病需请假1周的,报招生就业处审批、备案;请假2周以上的,指导员所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指派其他人员接手有关工作或另行推荐指导员人选。请假期满,向批准人销假。

第四章  选拔与考核 

第十二条  指导员工作期间,学校给每人发放800元/年的劳务补贴,经费从学校就业经费中支出。指导员所在学院按照不低于800元/年的标准发放工作补贴,经费从下拨各自学院的就业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指导员年度考核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以指导员的职责任务、年度工作目标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实行目标任务与综合考核、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考核指导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规定材料报送以及出勤情况。规定材料报送、出勤情况由招生就业处统计并反馈给指导员所在学院,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度组织一次优秀指导员评比表彰,评比表彰人员数占总指导员数的30%,授予受表彰者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年终考核不称职,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连续2年不称职,取消指导员资格。

每学年组织一次就业创业优秀论文评选,对优秀论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每两学年组织一次就业创业校级课题申报工作,同等条件下指导员主持的申报课题优先开展立项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阜阳师范大学就业指导员推荐表

    2.阜阳师范大学就业指导员考勤统计表

    3.阜阳师范大学就业指导员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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