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信息公开受理

受理部门:校党政办公室
地址:阜阳师范大学西湖校区正行楼1225室
联系电话: 0558—2596989
传真号码: 0558—2593670
电子邮箱:dzbgs@fynu.edu.cn
邮政编码: 236037

监督投诉处理

受理部门:纪委办公室
地址:阜阳师范大学西湖校区正行楼1303室
联系电话: 0558—2596611
传真号码: 0558—2593670
电子邮箱:jwjb@fynu.edu.cn
邮政编码: 236037

信息查询
 
网站导航: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正文
 
阜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09:3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皖财资〔20191270号)和《阜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明确处置权限,严格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第五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方式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废处置,使用年限界定以省厅相关文件为准。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一般货物为三年),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填报《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由国资处向当地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批准后,才能进行资产处置。

其他在政府相关部门登记监管的特种仪器设备,必须在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才能予以处置。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接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机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采购及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核、组织鉴定、报备报批以及资产评估和残值回收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与处置审批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处置申报与初审。资产原使用(管理)单位汇总整理拟处置国有资产明细,形成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报国资处复审。个人科研类资产处置前需报科研处初审。资产原使用(管理)单位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处置复审与鉴定。国资处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专家组(资产处置各申报单位推荐至少1名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不能与拟处置资产领用人重复,组建资产处置技术鉴定小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技术鉴定小组成员应为3-5人的单数,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

(三)处置审批与报备。国资处整理汇总技术鉴定认可资产处置材料,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在学校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由学校自行审批,并在30日内将学校审批文件等材料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学校无审批权限的资产处置,在学校做出拟处置意见后,行文报送省厅审核、审批。

(四)处置资产残值评估。已经审批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核准。其他自行组织评估的,评估报告留存备查。资产处置评估由国资处根据审批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五)公开处置。学校对经评估的处置资产委托公开招标的拍卖公司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暂停处置,在报经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自行组织评估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采购及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再决定。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审批文件执行。

(六)账务处理。国资处和财务处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根据有关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车辆及特种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学校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办理账务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资产处置,在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置建议后行文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并在资产处置前将审批文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科技成果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申报与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原使用(管理)单位、个人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需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报告、阜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与鉴定表,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无偿转让:1.无偿转让协议(捐赠资产提供捐赠报告);2.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3.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3.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废:1.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鉴定报告书、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其他相关资料。

电器电子类与其他类报废资产需分开申报。

(四)报损(盘亏):1.阜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报损(盘亏)处置申报表(申报资产需逐项说明报损原因,申报数量多时可附页);2.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会议纪要(需有关于报损资产的明确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3.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或学校保卫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4.其他相关资料。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1.申报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4.其他相关资料。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财务处负责整理申报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时还需提供:1.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3.固定资产产权证明;4.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5.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学校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由财务处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置时间安排与处置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时间由资产原使用(管理)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处置申报。

第十八条 国资处应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严把资产处置申报的审核关。在初审通过的处置资产汇总达一定数量后,有序开展处置后续程序。

第十九条 资产原使用(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处置学校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处置资产的账、卡、物相符,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废留用。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需留用零配件的,申报单位应当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时予以说明,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技术资料由国资处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阜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与残值回收暂行办法》(校政〔2015113)同时废止。

上一条:阜阳师范大学就业指导员考核与管理办法 下一条:阜阳师范大学档案查(借)阅办法

关闭

版权所有: 阜阳师范大学 © 2019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后台管理
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西路100号  邮编:236037  联系电话:0558-2596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