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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纪律规定
2021年02月25日 09:31  点击:[]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招生政策法规,维护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严肃性和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工作秩序,营造公正、公平的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0号令)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招生工作人员纪律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30个不得”、“十公开”和安徽省教育厅、监察厅加强高校招生工作纪律的要求精神,认真履行招生工作职责,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开选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收费,严禁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条 严格遵守命题纪律。招生考试命题人员的遴选由招生就业处(以下简称招就处)会同监察处确定,原则上从校外抽调,并签署《阜阳师范大学招生考试工作廉洁承诺书》。命题工作原则上在具有保密资质的印刷场所进行,到校后进入试卷保密室;所有参与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均为涉密人员,均要严格执行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严格遵守招生考试工作人员选派纪律。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务人员、纪律监督人员、面试类评委专家和普通工作人员(包括参与相关服务工作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助理)。面试类考试评委选派由招就处、监察处共同负责,原则上从外省高校抽调,评委要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坚持原则。所有工作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本人亦不得借故推脱。

工作人员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我校招生考试的教职员工不得参加命题、监考、面试及评分等考务工作,教职员工须自觉说明并实行回避。

第四条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纪律,不得单独接触考生或考生家长及其亲属,严禁接受考生或考生家长及其亲属安排的宴请或娱乐活动。工作人员要明确组织纪律观念,按时到岗,不擅离职守,自觉维护考试秩序。考试期间不会客,保持考场安静,关闭手机,禁止在考场内吸烟、交谈、看手机,不擅离考试区域。

第五条 严格遵守评分纪律。所有评分人员应公正、认真、独立地开展评分工作,不得互相打招呼,无特殊情况不得互相商量评分。评分期间,所有评分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主动上交所有通讯工具, 不得擅自离开阅卷场所;不得将评分信息向外界传播。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生透露考题和考务安排等信息,招就处未对外公布考生成绩前,任何人不得透露考生成绩和预排名情况。

第七条 规范招生宣传管理。需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热情、能吃苦耐劳并了解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最新发展动态的人员承担招生宣传任务,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咨询。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时要客观回复问题,遵守学校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吃请及礼品,不做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录取工作人员纪律

第八条 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了解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和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招生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不准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录取的宴请和其它活动。在招生工作期间,招生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保密范围内的招生信息。

第九条 严格录取过程管理。招生章程经学校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是指导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的依据,要严格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执行。招生计划在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做好文字备案后方可实施。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均持证上岗,不得将证件转借给他人,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招生录取现场。现场除招生录取工作专用的固定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外,其余通讯设备均由纪检监察人员统一保管,不经同意,不得私自与外界联系;招生录取系统涉及招生工作安全,除系统管理员外,其余人员不得擅自登录;招生工作中遇重大或疑难问题,必须经过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加强对招考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增强招考工作人员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招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依照工作程序进行招生考试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招考工作人员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的情况,对招生工作中出现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

第十三条 监督各类考试评委的评分情况和阅卷过程。 

第十四条 负责受理对招考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严肃查处考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招生考试工作职责,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招考工作人员,取消其招考工作人员资格,依规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校政〔2017〕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30个不得”。

2.教育部招生工作“十公开”纪律要求

3.安徽省教育厅、监察厅四大举措加强高校招生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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