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党纪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聘任范围
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市级以上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教代会代表、处级调研员、副高职称以上人员等。
第三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聘任办法
由纪委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等部门提出拟聘人选,在征得拟聘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经纪委会议审核,报请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纪检监督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纪检部门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二)向纪检部门反映师生员工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三)向纪检部门反映党员、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向纪检部门提供党员、干部和单位、部门违法违纪线索,反映、转递对党员、干部和单位、部门的检举和控告;
(五)协助纪检部门调研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纪检工作提供咨询;
(六)参加纪检部门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
(七)反映师生员工对纪检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参加纪检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业务培训;
(九)受纪检部门委托,对招生、考试、招聘、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
(十)办理纪检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在纪检部门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监督工作。
第七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八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二年。党风党纪监督员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可解除聘任。
第九条 校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党纪监督员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6日发布的《阜阳师范学院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校党〔201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