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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10:30  点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现任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自查自评与考核组考评相结合。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考核工作。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三)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

(四)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安徽省实施细则情况;

(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述职述廉

按照考核内容,单位和个人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采取单位大会报告形式,并在校园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和评议。

(二)考核组考评

学校成立考核组,通过听取报告、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形成初步结论。

(三)汇总统计

校纪委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校纪委书记报告情况。

第七条 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单位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单位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单位其他处级干部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个人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本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其他处级干部本人因违法违纪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一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考核不合格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班子予以调整;个人,予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三)凡考核不合格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单位及个人,在学校单位考核、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年度绩效考核等考核评比中均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1229日发布的《阜阳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校党〔2015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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