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 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青联发〔2015〕37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 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智力扶贫工程的实施,现就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建功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有效举措。全校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引导,指导并帮助学生解决在赴基层就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各学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责任教育。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中国梦”教育为重点,帮助大学生全面客观认识当代中国,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激励毕业生自觉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才观和就业观。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运用所有宣传渠道和方式,确保人人皆知。深入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就业创业的政策,大力宣传毕业生在基层就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校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激励导向。
三、加大帮扶力度,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就业
根据皖人社明电〔2019〕82号文件精神,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按照 1500 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具体发放办法按照当年安徽省人社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残联等单位联合下发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执行。对 2016 年及以后年度到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 3 年(含 3 年),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补偿 8000 元,具体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财教〔2016〕1770 号)要求执行,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在校生、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对退役后复学的原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文件要求执行。
学校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考研升学,毕业生考研补助与奖励共设三项:1.毕业生考研生活补助标准:100元/人;2.毕业生考研复试补助标准:100元/人;3.毕业生考研考取奖励标准:200元/人。
四、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就业的渠道
学校统筹,各学院广泛利用各种资源,积极为毕业生拓宽到基层到西部就业的渠道。要巩固、加强与现有的基层、西部各用人单位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基层、西部建立更多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让毕业生更多地了解基层、西部,服务基层、西部。
五、本意见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