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推进省委巡视组巡视我校党委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阜阳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问责对象
巡视整改牵头部门、各协同部门、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三、问责情形
1、对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消极应付整改工作的;
2、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不按时报送整改材料的;
3、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不能按照整改办要求予以改进的;
4、整改措施推进不力,不能按照预定时限完成既定任务的,不能如期销号的;
5、对省委巡视组移交信访件交办件办理不力不实的,不按时限办理的;
6、整改期间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不遵章守纪的,甚至贰过、三过的。
四、问责方式
(一)对党组织或部门的问责方式
1、检查。对履行整改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整改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并切实整改。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纪、影响整改工作而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1、通报。对履行整改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整改工作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由分管校领导或者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谈话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者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日发布的《阜阳师范学院巡视整改工作问责办法》(校党〔2016〕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