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2020-07-09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运行机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等学校进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72号)、《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皖人发〔199776号)、《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制度。学校委托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人事代理机构(阜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接收和管理我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仅建立劳动聘用关系。

第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人事代理人员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聘任合同期届满实行双向选择确定是否续聘。

第三条  聘用合同期内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依据聘用劳动合同维持或调整劳动关系,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学校规章制度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不存在任何关系。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办理人事代理的相关事务。

第二章 人事代理招聘对象

第五条 学校计划录用的以人事代理身份工作的人员(学历和学位证书齐全),或者学校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内聘)人员的子女,符合下列条件者:

1.具有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0周岁。

第七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内聘)人员或博士学位人员的配偶,符合以下条件者:

1.对于引进和在职培养的教授和博士(含目前在职的教授和博士),原则上为其配偶(身体健康,40周岁以下,专科学历)安排一次工作。

对于配偶是从事会计、审计、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具有会计、审计或医疗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者,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配偶来校前一直在同类及以上高校以人事代理方式工作三年以上者,来我校仍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不受年龄学历限制。

2.配偶有编制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又符合省教育厅、人社厅有关占编调动文件规定者,可以办理占编调动;配偶没有编制的,可以按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

第八条 符合第六或第七条中的相关人员以及根据学校其他政策调动或安排工作的,无论何种情况仅解决1人次。

第九条 我校教职工子女从部队退役或转业的,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退伍士兵安置办法办理,学校不再以人事代理方式安置工作。

第三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待遇

1.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参照学校同类同级人员标准执行。

2.学校委托阜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在聘用合同期内的人事代理人员,图书借阅、党、团、工会关系等,可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必须办理图书借还和党、团、工会关系转出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的主要内容:

1.接收并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个人档案,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2.按有关规定认定代理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及档案工资等有关事项;

3.按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相关手续;

4.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5.办理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6.办理人事代理人员身份认定;

7.符合人事代理文件规定的其他代理事项。

第四章 公开招聘人事代理人员程序

第十二条 招聘程序

1.公布信息:对于岗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数额,由人事处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聘用考核:学校成立招聘考核小组,根据岗位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条件进行综合考核。

3.身体检查:应聘人员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符合岗位健康标准,方可参加聘用考核。

4.工作分配:对考核合格并经学校批准录用的人事代理人员,根据学校批准的分配原则、岗位需求和拟聘人员的专业技能,由人事处统一分配工作岗位,报学校批准。

5.签订合同:应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按照招聘规定时间到人事处报到,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6.报到上岗:确定聘用人员,持报到通知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五个工作日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续聘程序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期期满后,需要继续实行人事代理的,需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签署续聘意见,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继续实行人事代理。对不再继续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关系自行终止。续聘程序为:

1.个人申请: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受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续聘申请,申请续聘人员的年龄应不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考核:用人单位根据受聘人的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及岗位需要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并将续聘意见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签订合同:同意续聘人员,由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签订续聘合同。

5.对不再继续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第五章 人事代理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一个聘期为三年(含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符合岗位工作要求,正式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岗位工作纪律,遵守文明规范准则。必须自觉参加国家、安徽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培训教育。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自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学校予以解聘。人事代理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者,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并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年度考核、奖惩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年未完成工作量者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攻读学位或出国学习,在出国、脱产学习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在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条件下,符合当年有关进人规定,可参加学校当年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考核,考核合格并经学校批准录用者,按当年招聘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行废止。在本规定出台之前签定的有关协议,仍然有效,原协议未明确的事项以本规定为准。若原协议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如需变更,须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阜阳师范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校人〔20124号)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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