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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规章制度制定办法
2021年02月24日 22:32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规章制度制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学校各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以“校党”“校政”或其他以学校名义发布的,用以规范学校各项工作、调整党务或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制度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章程”“意见”“规定”“办法”“细则”等。

(一)章程。是指规定学校及校内某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等内容的纲领性文件。

(二)意见。是指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规定。是指学校和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四)办法。是指学校和党政职能部门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项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文书。

(五)细则。是指对某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

规章制度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上加“暂行”“试行”。 “条例”“方案”和“说明”等不属于规章制度的文体。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 修改、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学校《章程》,并经过规范程序审核颁布。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讲求实际,注重实效,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应符合学校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科学规范各类管理行为。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内容应精简、统一,不得重复或相互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形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简洁;标点符号使用应正确、规范。

第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定、签发、发布等。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确认需要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规章制度草案一般由职能部门起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起草,但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草案须经专家论证。

第七条  起草规章制度,必须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征求、学校网站公开征求、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征求到的意见,特别是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据实列出各方观点,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制度,事先须充分研究,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以相关性较强的部门为主联合制定。

第九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同时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章制度应由起草的规章制度所替代,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审议。必要时可举行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师生代表等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应由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交其审议;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制度需经协调议事机构审议;涉及面较大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须经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审议。

第三章  决定与发布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依据相应内容,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负责对草案作会议汇报并提供书面说明,有关人员补充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草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成为正式文件。

未经会议决定,各部门不得将规章制度直接报请校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予以发布。规章制度发布后,应当及时通过学校文件形式和学校网站、电子政务等平台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须在文件中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师生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及时解读,规章制度解读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每隔3年要进行一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后,要适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专项清理。对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及时修订公布实施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部门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阳师范学院规章制度制定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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