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充分发挥部分退休人员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缓解部分岗位工作急需与专业人才紧缺的矛盾,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1.坚持按需返聘的原则。学校各单位返聘人员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的替代人选;必须是具有从事返聘岗位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2.坚持适度从严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返聘单位一般应是缺编单位(不含返聘紧缺专业教师)。返聘后总人数超编的,按照超编单位对待。返聘人员要以单位工作为重点,教学科研系列返聘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对于其他系列返聘人员一般限于医疗、财会、土木工程等。
3.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于在教学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造诣,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奖项(奖励)或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上被学校认定为有优秀业绩的人员,或是因为个别临时性、过渡性或特殊性工作确需返聘的。
二、返聘条件
返聘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第1-4项和第5-7项中的另一项:
1.爱国守法,拥护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服务社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2.已经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本人自愿,且经考核能够胜任拟聘任岗位的工作。
5.符合教学科研系列返聘人员条件。
6.符合其他系列返聘人员条件。
7.符合“一事一议”返聘人员条件。
三、返聘程序
1.需要返聘退休人员的单位,一般应和申报外聘教师时一起提出申请。
2.拟返聘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阜阳师范大学返聘人员聘用申请表》,交至聘用单位。
3.对于返聘教学人员、科研人员或研究生导师的,须经教务处、科研处或研究生处在《阜阳师范大学返聘人员聘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连同《返聘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至人事处。聘用单位负责核查返聘人员条件、资格和能力考核(相关证书复印件、考核材料等需存档),人事处整理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经批准同意返聘的人员,由单位与返聘人员签订《阜阳师范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协议》,明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聘期、待遇等事宜,报人事处备案。
四、返聘待遇
返聘人员待遇兑现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批准。
五、考核管理
1.返聘人员返聘期间,应接受聘用单位的领导、管理和考核,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2.所有返聘人员实行聘期制,聘期时限以签订的《阜阳师范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为准,但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自动终止。期满仍需返聘的,需按照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3.聘用单位对返聘人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映强烈或不能按要求完成返聘工作的返聘人员要及时中止返聘。
4.已办理返聘手续,用人单位要求中止返聘或受返聘退休教职工不能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一般应在中止返聘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同时妥善做好有关工作安排。
六、其他说明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返聘人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阜阳师范大学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校人〔2020〕26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报学校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