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推进一流学科建设建设,依据国家、安徽省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一流学科,是指我校遴选建设的一流建设学科、一流培育学科、重点培育学科等。
二、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责权,实施责任追究。学校是责任主体,承担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的领导责任;研究生处、财务处与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承担指导、监管和审查责任;学科带头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三、经费的来源与预算
第四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校级一流建设学科建设周期为四年,建设周期内,理工科类学科资助经费为800万元/个、经管人文社科类及其他类学科资助经费为200万元/个;校级一流培育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周期内,理工科类学科资助经费为60万元/个、经管人文社科类及其他类学科资助经费为30万元/个;校级重点培育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周期内,理工科学科资助经费为15万元/个,经管人文社科类及其他类学科资助经费为12万元/个。
第五条 各一流学科带头人负责编制本学科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研究生处、财务处初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审核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程序审定,财务处按审定方案下达经费指标。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方案一经审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按照学校预算调整的相关办法执行。
四、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和各类经费开支的比例:
1.条件建设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维修费;实验室建设费;购买专业图书资料费等。此项经费,理工科类学科不低于总经费的50%,经管人文社科类及其他类学科不低于总经费的40%。
2.队伍建设费:本学科成员参加学习和各类培训支出费,人才引进费等。此项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3.科研费:测试、计算、分析等各种科研实验费用;二类及以上期刊论文版面费、学术著作及(规划)教材出版费;科研项目立项与成果查新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科研成果应用转化费等。理工科类学科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20%。经管人文社科类及其他类学科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25%。
4.学术交流费:学科人员学术交流所需的差旅及相关费用;承办省级以上学科学术会议的费用;专家讲学和进行学科建设指导的相关费用(差旅费、讲学酬金)等。此类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5%。
5.学位点建设费:一流建设学科开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等与博士点建设相关事宜、相关学科活动交流等费用;一流培育学科开展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等与硕士点建设相关事宜、相关学科活动交流等费用。此类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其中,在上述费用中:(1)办公用品费,理工科类一流建设学科、经管人文社科类及其他类一流建设学科、理工科类学科一流培育学科、经管人文社科类及其他类一流培育学科、重点培育学科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比例分别为1%、3%、6%、10%、10%;(2)学科专家咨询费,理工科类一流建设学科、经管人文社科类及其他类一流建设学科、理工科类学科一流培育学科、经管人文社科类及其他类一流培育学科、重点培育学科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比例分别为2%、5%、10%、15%、15%。
第八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经费审批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 一流学科评估验收后,学科带头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经费结算手续,编报经费决算报告。财务处、审计处和研究生处对经费决算报告进行核实与审计。结余资金于2年内使用完毕,2年后未使用完部分按规定收回。
第十条 学校定期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挪用学科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建设期满后,由学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对绩效目标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学科后期建设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阜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院字〔2010〕3号)、《阜阳师范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