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1.学校设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硕委),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消硕士学位和开展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各相关学科、有关学院成立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硕委),分硕委在校硕委的领导下工作。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2.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成员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相同。
3.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硕士点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或所在学院院长且为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般为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设秘书1人(可以不是分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在硕士点学院的硕士生导师或教授中产生,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4.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秉公办事;
3.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硕士生导师;
4.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中有较大的影响。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可比照执行。
第三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课程开设情况、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水平、专家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所作的决议等;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对已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6.负责学校新增硕士点和一级学科授权点申报的初审;
7.负责学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增列或调整;
8.审批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9.审批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的争议及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的建议;
2.作出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建议,组织学位课程考试;
3.作出撤销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4.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5.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6.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及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名单;
7.推荐申报新增硕士点和一级学科授权点;
8.审查申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报材料,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
9.遴选新增硕士生导师;
10.研究解决本单位硕士学位与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处理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审查硕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申请人资格;
3.审查具有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
4.汇总并审核各分委员会报送的学位申请材料,为召开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好准备工作;
5.整理学位档案,发放硕士学位证书;
6.组织硕士生导师的增补与考核工作;
7.组织学校对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行的评估工作;
8.组织新增硕士学位点的申报工作;
9.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有关决定时,应召开委员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出席会议人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授予学位和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日期。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