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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意见
2021年02月25日 09:12  点击:[]

第一条  阜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准。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以旷课论处。

(一)研究生应在开学之前到校报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缴费单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各学院应严格研究生的考勤管理。课程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的考勤由导师负责,实践环节及其他活动的考勤由研究生工作秘书(辅导员)负责。各学院和研究生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督查并做记录。所有考勤结果均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考勤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研究生自行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研究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研究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3天及以内的由本人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审批,报学院备案;4天及以上、2周以内由学院负责人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2周以上、1月以内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超过1个月的,建议办理休学手续。未取得学籍的新生按照《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的规定执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研究生一律不得事后补假。

(二)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续假手续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三)一学期内因事请假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者建议办理休学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者,如继续旷课按累计旷课学时数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研究生旷课时数按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开课呈报表如实统计、计算:

1.旷课7-14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旷课15-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实践环节的教学时数,每旷课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学校安排的其他活动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对旷课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凡是受到通报批评及其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最多可申报三等学业奖学金;凡是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度的评奖、评优资格;凡是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度的评奖、评优资格,视其情节可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是实施课程监管的重要主体,须制定研究生学风建设的具体方案措施,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勤。研究生处对学院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不认真组织考勤、研究生学风建设效果不好的学院,视其后果将作为第二年招生计划调整的重要参考;因教学管理不力、学风明显下滑导致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学校将启动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实施导师负责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协助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处将导师参与课程教学管理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校研究生导师学年度考核体系。

(一)没有履行教育与监管职责,一学期内没有开展研究生课程考勤工作,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查实后,扣减本学期所承担研究生课程的三分之一工作量。

(二)没有履行教育与监管职责,一学年内没有开展研究生课程考勤工作,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查实后,扣减本学年所承担研究生课程的全部工作量。

(三)没有履行教育与监管职责,经相关部门约谈后仍不配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的工作,研究生处取消其招生资格,情节严重者撤销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  对外出调研、查阅资料、参加会议、访学、联合培养、短期培训等情况,研究生需填写《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出访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离校。离校期间应随时与导师、学院保持联系。对于因未请假和外出联系不上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自负。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者必须有本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如一学期请病假连续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须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在患病住院期间,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经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患者,在治病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

第八条  未按学校、学院规定请假者,期间所出现的一切问题,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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