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真实反映学校资产状况,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与效益,服务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与《阜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19〕15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清查盘点组织机构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采购及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国有资产年度清查盘点工作。
第二条 国资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科研处、基建处等职能部门,组成阜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年度清查盘点小组,主要负责国有资产年度清查盘点的方案制定与组织落实,各单位(部门)成立本单位(部门)资产清查小组,做好资产清查和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清查盘点方式与时间
第三条 采取定期清查盘点与不定期清查盘点相结合的方式。清查盘点方法为单位(部门)全面自查与学校重点抽查相结合。
第四条 定期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覆盖全校的清查盘点;不定期清查盘点,由学校视特定情况或有关要求随时部署安排。
第三章 清查盘点范围
第五条 国有资产清查盘点范围为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清查盘点基准日一般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六条 年度清查盘点重点是学校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七条 盘点清查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属于盘点清查的范围。
第八条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学校校名、校誉的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存货等其他类型资产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清查盘点。
第四章 清查盘点原则
第十条 “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国资处牵头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层次、分类别组织落实,并将清查结果与资产管理系统现存的资产核对,国资处实物账与财务处国有资产金额账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的原则。资产清查核实,按规定的分类,实地逐一清点、逐一登记,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基本方式,查清国有资产的现状,实现不重不漏,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全面自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要对学校基于清查基准日前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并对价值量大、易出管理漏洞、属于关键部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重点清查。对人员调出、辞职、自动离职、退休、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等离岗人员和校内岗位变动人员使用的资产要及时清查。
第十三条 “遵法规与重事实”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盘盈、盘亏、报废报损等各种情况,要逐一查明原因,如实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并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处置,按规定调整有关账、表、卡。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要及时登记,及时入账,确保清查工作的真实、全面。
第五章 清查盘点实施要点
第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要依据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一项不漏。
第十五条 验收决算手续齐全的工程要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未办理决算手续已投入使用的建筑,以暂估值登记入库,并通知财务记账。
第十六条 查清国有资产账面值,梳理待报废和未达报废年限需报废的国有资产数额及国有资产的损失、待核销数额、闲置资产数额等。
(一)对出租的国有资产同步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核对信息后,登记入账。
(二)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进行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三)文物和陈列品作为特殊的国有资产,资产清查中原则上只登记品种、品名和数量。能够估价的文物和陈列品要估价入账。
(四)对已列为国有资产的图书,以图书的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的登记;没有标价的,只清查实物量,不作价值量反映。
(五)对捐赠资产的清查,有价的应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入库;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应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七条 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国有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查出的未使用而闲置的国有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国有资产,要区别国有资产的现状,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库更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第六章 清查盘点报告与整改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结束后要召开专题会议,总结盘点工作,并形成清查报告。对于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清查工作报告与整改方案需经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国资处备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年度清查盘点小组撰写年度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总报告并报学校国有资产、采购及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弄虚作假,发现问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情况是学校资产年报的重要支撑,纳入学校目标考核,由国资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年度盘点实施办法(试行)》(校国资〔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