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为加强学校就业指导教师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广大毕业生就业能力,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热爱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
第三条 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能熟练掌握所授课程的内容、体系,并能根据就业指导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教学,实践经验丰富。
第四条 具有较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熟悉掌握国家和不同地区就业政策,能够广泛搜集就业信息,能够积极引导和推荐毕业生根据学科专业和自身综合情况理性就业。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教材、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授课计划及教案。
第六条 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确保教学时间、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
第七条 根据教学进程,对学生认真考勤,根据学生课堂反馈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八条 课程结束后,及时总结教学、管理、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写成书面材料,连同学生期末考试成绩表报送就业指导教研室。
第九条 积极参加学校及教研室组织的各种教研活动和培训。
第十条 参加学校职业发展工作室开放与建设,解决学生职业发展的困惑。
第四章 选拔方式
第十一条 定期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就业指导教师的选拔,通过笔试、面试、教学单位征求意见等不同方式,确定就业指导教师人选,纳入就业指导教师正常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优先考虑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专业相近的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从校外选聘部分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企业家及企业高管作为校外就业指导教师,增强实践教学效果,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负有教学和教育的双重责任。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调、停课,因特殊原因需调课时,任课教师需提前一周将调课申请表报送就业指导教研室和教务处,并将批准后的调课安排提前通知到授课班级学生。未经批准私自停课、调课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就业指导教研室将定期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优秀就业论文评选、教师授课大赛等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的各种活动,并给与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六章 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和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教学实际需要,通过校内、校外及与兄弟院校交流、外出考察、参加专项学习等不同形式对就业指导教师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就业指导教师能够紧跟形势发展,掌握最新就业动态和社会需求,有针对性开展教学,不断提升任课教师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为就业指导教师提供短期外出培训的机会,有意向参加培训的教师需向就业指导教研室提出申请后由招生就业处审批。原则上优先考虑就业指导骨干教师、在高校就业指导课教学大赛中获奖的教师、发表过就业指导工作论文和没有取得过职业资格证的教师。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后,教师需将取得的业务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等各类证书报送至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教研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就业相关资格证书考试培训者,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报销差旅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教师通过自学取得与就业指导课程相关的资格证书,如:职业指导师、职业规划师、创业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学校将酌情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七章 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业务档案主要是指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科研教研开展情况(包括相关论文、论著及主要科研成果)和其它与教学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图片等材料。(详情请参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业务档案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教研室集中统一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收集、鉴定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业务档案收集存档后,不得擅自改写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阜阳师范大学就业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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