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
(校外〔202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办学国际化,鼓励和支持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阜阳师范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以下两类: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学生
国家公派出国(境)学生是指获得国家或安徽省政府各类奖学金项目资助出国(境)留学的学生。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境)学生是指赴国(境)外友好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游学或文化交流的学生。
第二章 部门及学院管理职责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我校出国(境)学生工作的对内协调和对外联络,牵头组织学生的选拔审批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的年度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学生的资格审查或上级部门项目的初选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出国(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境)本科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和学分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出国(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各类出国(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和学分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出国(境)研究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和招生就业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监督相关费用的缴纳。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会同研究生处审批需要使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究生出国(境)事项。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申请、选拔和派出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布项目报名通知;
(二)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培养单位按照报名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名额,在本单位进行初选并汇总相关信息,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拟定入选名单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学业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五)具有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六)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三)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课程及学分认定意向表;
(五)家长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具体项目所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获批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应在出国(境)前办理学校派出手续。
(一)到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
(二)凭《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到所在学院办理请假等手续;
(三)到学校后勤服务集团、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学籍及相关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出国(境)擅自逾期不归的,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出国(境)期间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宿手续,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免收其住宿费,但本校学费需正常缴纳。
第十八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境),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培养单位党团组织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派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自觉维护阜阳师范大学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类公派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阜阳师范大学,也可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课程成绩,由国(境)外高校邮递至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我校课程学分认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学生国(境)外所学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公派出国期间,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须在学校统一寄出毕业生档案前向所在培养单位说明。本科毕业生的档案转递手续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毕业研究生的档案转递手续由研究生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承担出国(境)学生的管理职责,指派教师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学生应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一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报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所在培养单位分别提交一份学习交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校政〔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2.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
附件1
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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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基
本
信
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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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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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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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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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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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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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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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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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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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导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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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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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导师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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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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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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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出境任务 |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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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习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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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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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期间奖惩情况(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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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及真实性保证
本人经家长同意,自愿申请参加上述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无违法违纪记录,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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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意见:
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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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研究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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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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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外事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任务书
各学院,各部门:
通过学院推荐、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下列同学出国(境)执行所批准的交流学习任务。请按照《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任务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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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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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返)校
时 间 |
离校: 年 月 日
返校: 年 月 日 合计: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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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所在院系 |
专 业 |
学 号 |
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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