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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2021年02月25日 10:40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

(校外〔2020〕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办学国际化,鼓励和支持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阜阳师范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以下两类: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学生

国家公派出国(境)学生是指获得国家或安徽省政府各类奖学金项目资助出国(境)留学的学生。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境)学生是指赴国(境)外友好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游学或文化交流的学生。

第二章 部门及学院管理职责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我校出国(境)学生工作的对内协调和对外联络,牵头组织学生的选拔审批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的年度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学生的资格审查或上级部门项目的初选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出国(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境)本科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和学分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出国(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各类出国(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和学分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出国(境)研究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和招生就业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监督相关费用的缴纳。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会同研究生处审批需要使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究生出国(境)事项。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申请、选拔和派出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布项目报名通知;

(二)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培养单位按照报名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名额,在本单位进行初选并汇总相关信息,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拟定入选名单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学业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五)具有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六)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三)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课程及学分认定意向表;

(五)家长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具体项目所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获批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应在出国(境)前办理学校派出手续。

(一)到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

(二)凭《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到所在学院办理请假等手续;

(三)到学校后勤服务集团、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学籍及相关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出国(境)擅自逾期不归的,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出国(境)期间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宿手续,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免收其住宿费,但本校学费需正常缴纳。

第十八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境),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培养单位党团组织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派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自觉维护阜阳师范大学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类公派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阜阳师范大学,也可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课程成绩,由国(境)外高校邮递至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我校课程学分认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学生国(境)外所学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公派出国期间,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须在学校统一寄出毕业生档案前向所在培养单位说明。本科毕业生的档案转递手续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毕业研究生的档案转递手续由研究生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承担出国(境)学生的管理职责,指派教师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学生应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一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报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所在培养单位分别提交一份学习交流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校政〔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2.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

 

 

附件1

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姓   

 

所在学院

 

性  别

 

专  业

 

政治面貌

 

培养层次

 

户口所在地

 

学  号

 

身份证号

 

辅导员/导师姓名

 

个人手机

 

辅导员/导师手机号

 

QQ/微信

 

父母手机号

 

出国出境任务

学校名称

 

交流学习时限

 

项目名称

 

大学期间奖惩情况(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自愿及真实性保证

本人经家长同意,自愿申请参加上述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无违法违纪记录,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学院意见:

              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研究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外事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任务书

 

各学院,各部门:

通过学院推荐、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下列同学出国(境)执行所批准的交流学习任务。请按照《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负责人签字:  

                         

任务书编号:

项目名称

 

离(返)校

时     间

离校:    月  日

返校:      日                  合计:  

姓名

性别

所在院系

专  业

学  号

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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