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5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精神,按照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心理健康教育课堂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集知识传授、心理体验与行为训练为一体的公共必修课程。课程旨在使学生明确心理健康的标准及意义,增强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和心理危机预防意识,掌握并应用心理健康知识,培养自我认知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切实提高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和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要深刻认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学生成长、学校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对大学生进行系统培训和全方位指导,提升其心理健康素质,增强其主观幸福感。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四条 教学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课程设置。课程是在教务处指导下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实施。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共 46 学时(其中理论学时 18 个,实践学时 28 个)。相关选修课依照学校通识教育课程规定组织实施,在其他学期针对不同年级和群体需求开设,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的延伸。
第六条 教材与教学方式。教材使用应符合上级和学校要求,由中心组织任课教师代表通过评议和投票方式推选。教学要采用理论与体验教学、讲授与训练相结合的方法。课程根据章节教学内容匹配实践教学活动,如开展心理测试、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心理测试、团体训练、心理情景剧、角色扮演、团体心理辅导等多种体验活动,有效提升学生心理自助能力,促进其心理成长。
第七条 师资构成。整合校内师资力量,组建由中心专兼职心理咨询师、教育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教师和部分有一定心理学知识以及丰富学生工作经验的专职辅导员等组成的教学团队。
第八条 教学组织。课程开始前组织安排授课教师集体备课会,开展教学研讨交流活动;教学过程中组织看课、听课、评课、观摩教学、授课比赛等活动;课程结束后召开学生座谈会,组织教学效果调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教学质量。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教师责任。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负有教学和育人双重责任。对于在教学班的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如违纪事件等)由任课教师全权负责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因特殊原因确需调课者,要按照学校要求办理调课手续,经批准后的调课情况,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到授课班级学生。
第十条 课堂教学。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教学目标要求,认真完成备课、上课、课后答疑和课程教学考核等各个教学环节,确保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课堂纪律。教师须提前到达教学场所,并做好所有的课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课堂考勤。任课教师要严明纪律,严格考勤。中心定期检查学生上课出勤率和教学秩序,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章 工作量核算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核算。依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属通识基础课程(必修),教学工作量核算按照公共基础课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师资建设
第十四条 实施任课教师准入和退出机制。综合考察专业资质、学科背景、实践经验、学术研究等要素,通过试讲授课、面试考察、征求意见等方式,确定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任课教师人选。
第十五条 建立教师动态信息库。根据教师培训、教学评价、教研科研等情况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动
态数据库,并按照学期任教教师考核结果适时进行记录、调整,确保数据库的实用性。
第十六条 建立教师学习培训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任课教师外出培训学习、校际交流研讨等手段,不断提高其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和教研工作。鼓励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任课教师积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
作,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定期组织优秀论文评选,对发表文数量多、质量高的教师进行奖励。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本课程以通识基础课(必修)列入教学计划,本科生须完成规定学时,记 2学分。
第十九条 考核与成绩。本课程以考查方式登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课堂教学部分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核成绩占40%。
第二十条 成绩报送。任课教师所授课班级学生确定后,任课教师自行打印学生名册。授课结束后,教师在规定期限内,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成绩单和成绩统计表,成绩报中心备案。
第七章 教学评价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考核由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部门评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学生评价占 60%,同行评价占 20%,部门评价占 20%。
1.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依据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期评教工作要求实施。必要时亦可由中心组织,通过班级抽样调查方式进行。
2.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由任课教师完成,通过集体备课、相互听课、教学研讨等途径了解相关方面信息,形成对其他老师教学情况的总体评价。
3.部门评价
部门评价由中心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参加教研活动情况、教学工作态度、教学行为规范、课堂教学效果、课后辅导及课程考核等方面,形成集体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等级确定
1.教学考核实行等级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等级标准:优秀为 96(含)分
以上;良好为 86(含)~96分,合格为 76(含)~86分,76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优秀等级占比不超过 20%。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1)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者;
(2)学生评教得分低于 95分者;
(3)因本课程教学工作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2)学生评价得分低于 85分者。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
1.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果,将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任课教师评优以及参评学校年度教学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2.课程教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进行整改和学习培训,经考核达到要求的,方可重新上岗。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