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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康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26-09-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经查,法学院2023级法学3班学生康某某(男,学号:202311****),于2026年9月3日冒用他人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入校通行,该行为严重违反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规定,扰乱了学校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与学生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的整体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警示全体学生,根据《阜阳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校安全综治〔2025〕5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和《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校学〔20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康某某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自决定下发之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工作处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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