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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贾某某等19名同学全校通报批评的决定
日期: 2026-09-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经查,法学院2025级法学3班贾某某等19名同学,私自使用伪造的、挪用的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入校通行,该行为严重违反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规定,扰乱了学校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与学生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的整体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贾某某等19名同学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做出深刻检查,且有悔改表现。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警示全体学生,根据《阜阳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校安全综治〔2025〕5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和《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校学〔20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贾某某等19名同学全校通报批评。

希望以上同学深刻汲取教训,严格自我约束,自觉遵守校园各项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纪律意识,自觉遵守校规校纪,主动维护安全、规范、有序的校园管理秩序,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今后,如再发现有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将给予从严从重处分。






                              学生工作处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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