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经查,我校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2023级计算机科学技术(师范)1班学生程某某(女,学号:202311****)于2024年6月17日在校外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程某某记过处分。
经查,我校数学与统计学院2021级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5班范某某(男,学号:202111****)参与复合型网络刷单。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范某某警告处分。
经查,我校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2022级化学(非师范)1班学生田某某(女,学号:202211****)参与网络刷单。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十二条,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田某某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为12个月,自决定下发之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工作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