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2025-1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安徽省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皖教工委〔2023122)、《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2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教职工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目的在于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上质量上水平,并为教职工的晋升、聘任、奖惩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组织部、纪委办、工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各二级单位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组,按照文件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部负责实施。科级干部在所属二级单位参加考核,年度考核表由组织部审核、归档。

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一)德。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重点了解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为群众职工办实事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师德师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公共服务意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水平、创新服务及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管理工作特点,注重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规范性、团队建设能力、服务对象满意度、廉政勤政情况等。

对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工勤技能工作特点,注重技能水平、服务态度、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具体比例以当年年度考核通知为准。在不突破总体比例前提下,学校可以对综合表现突出或问题较多的单位,提高或降低其优秀档次比例。

第七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者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第十二条 对外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其中,全省统一从各级事业单位选派到村任职的选派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选派干部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

第十三条 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按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

第十五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十六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受到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结果按该规定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受到党纪处分的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受到政务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印发〈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定〉的通知》(皖纪发〔20225号)执行。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习动员。二级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组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面向全单位发布,并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考核工作文件。

(二)总结述职。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年度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情况,填写年度考核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20人以上的单位,可根据情况分组述职;20人以下、10人以上的单位,在单位内述职;不足10人的单位,在所在党支部范围内述职,所在党支部仍不足10人的,与业务相近的党支部合并述职。

(三)测评、核实与评价。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民主测评、绩效评价、听取主管领导意见以及单位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总结、述职以及平时工作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主管领导写出评语,并在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公示3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各单位要客观公正地做好综合测评工作。

(四)确定档次。人事处、组织部汇总全校年度考核结果,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将优秀等次人员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并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备案。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奖惩、晋升、聘任和工资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认定外出学习人员、新入职人员、请病事假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时,应严格对照考核文件规定核对相关材料。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的人员各单位应明确告知其本人并留存记录。

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事处申请复核,学校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合格以下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学校相关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发放绩效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00元奖励。金额有调整的,以当年年度考核通知为准。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学校研究批准,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校人〔20202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学习管理办法》《阜阳师范大学教师国(境)外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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