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0-10-15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职业行为,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保证教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阜阳师范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师德负面清单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4. 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5.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6.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7.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8.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9.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10. 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1. 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12.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13.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14. 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5.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6. 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7.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确定综合处理方式。

1.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 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签协议和合同等相关规定处理。

3.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2)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2)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3)包庇同案人员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1.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牵头负责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初步调查,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涉及院(系)党政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立案调查的,应当报经学校党委书记批准,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调查组应由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以及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2.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的调查情况进行复核查证。根据复核查证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向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处理。

3.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初步处理决定,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投票应由成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初步处理决定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时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

4. 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处理决定。

5. 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完毕。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6.给予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 被调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或应当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8. 调查处理问题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9. 存在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应主动提出申请,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生效。

四、附则

1.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教师,其他教职工和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员参照执行。

2. 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3. 本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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