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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1年02月24日 22:47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皖办发〔201424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术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非学校邀请,校外单位来校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应当向学校发出公函,告知活动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根据接待对象与公务活动内容,一般由涉及的主要单位对口、对等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详见《阜阳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对被邀请来校学术报告、授课、讲学和业务指导的专家学者,如无公函,接待单位须提供邀请函,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

   第五条 公务接待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六条  用餐费: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安排用餐,餐费由接待对象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原则上执行省直机关三类会议一天伙食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天。

工作餐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对被邀请来校学术报告、授课、讲学和业务指导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餐次数。

第七条  住宿费: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  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过路过桥费和燃油费等。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严禁用公款进行超范围接待。校内各单位进行公务活动,不准安排招待、宴请。校内有关部门到相关单位检查指导工作或从事其他公务活动,一律不准接受该单位的宴请。各级领导干部在外地学习、培训、开会期间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准利用职务提升、工作调动、外出学习、考察之机,用公款宴请。不准巧立名目,用公款相互进行宴请。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接待单位如实填写《阜阳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严格按照接待标准安排接待。

第十二条  实行定点接待制度。接待单位应优先选择教工餐厅作为公务接待场所;需到宾馆饭店安排食宿的,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

接待单位应优先选择学校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饭店开会,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

学校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参照阜阳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名单,由校长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严格财务管理。公务接待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符合公务接待的餐饮费用在报销入账时,凭公函或邀请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菜单和接待饭店正式餐饮发票报销,超标准的,不予报销。各单位的招待费应及时结算,并按财务核算规定在“公务接待”科目中单列。不允许将公务接待费用以各种形式在其他科目中列支,也不允许将其他费用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经费不得包含娱乐、健身以及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督。各单位要将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总额、用餐费支出总额、接待来客的批次和人数、同比上升或下降的数额及原因。财务处要按照学校党政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学校的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在公务接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公款接待管理混乱,超范围超标准接待的;以其他名义和方式转嫁或变相开支公务接待费的;在财务上不单独列支,不按规定公布、上报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的;转嫁列支个人公务接待费的。校纪委办公室要协同财务处、审计处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外事接待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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