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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印章管理规定
2021年01月13日 16:27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含行政钢印),校领导签名章,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印章,冠以“阜阳师范大学”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公室”)是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刻制统一核准并监督使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

第二章  印章规格、样式

第四条  印章形制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同时考虑传统习惯刻制,内含“XXX专用章”字样。校领导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五条  印章尺寸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学校所属处级单位印章直径为4.0 厘米,科级单位印章直径为3.8厘米。

第六条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七条  印章材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八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发;其他各类印章的刻制统一由校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制发。

第九条  新成立单位刻制公章,应持学校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正式文件递交刻印申请,经校办公室审核、校领导批准后,由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使用单位安排人员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进行刻制。印章刻制后,须经校办公室验收备案、发布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已经使用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印章磨损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时,须将原印章送交校办公室,由校办公室做好登记后定期移交档案馆封存或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用印范围:

1.以校党委名义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公文用印;

2.以校党委名义审核的各类材料用印;

3.以校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用印;

4.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审批材料用印;

5.出国政审用印;

6.党委介绍信用印;

7.其他以校党委名义用印事项。

(二)学校行政印章用印范围:

1.以学校名义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文件材料用印;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意向书、任务书用印;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聘书、荣誉证书等证件证书用印;

4.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用印;

5.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用印;

6.留学、考察、访问、旅游人员的材料用印;

7.其他以学校名义用印事项。

(三)学校钢印主要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件照片压印。

(四)校领导签名章用于以校领导职务身份签署的事项。

(五)学校专用章是学校及有关单位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同样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该印章只适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事项。

(六)学校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印章用印范围:

1.以党组织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公文用印;

2.以党组织名义审核报送的各类材料用印;

3.其他用印事项。

(七)学校所属各单位行政印章用印范围:

1.以单位行政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公文用印;

2.以单位行政名义审核报送的各类材料用印;

3.其他用印事项。

(八)其他印章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的使用范围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以学校名义制发的编有发文字号的各类公文外,需使用学校党政印章和校领导名章的,须填写《阜阳师范大学用印审批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

(二)凡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按照《阜阳大学学院公文处理细则》有关规定,须履行会签、审核、签发等手续后方可用印。

(三)办理法人委托书,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经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四)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

(五)学校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除外)在对应的业务中,经校领导书面授权,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用印。使用合同专用章,须按照《阜阳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填写《阜阳师范大学合同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

(六)校内人员外出联系工作、学习等需开具学校介绍信的,须凭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方可用印。

(七)学校印章一般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因私需用学校印章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八)其他事由需用学校印章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1.没有具体内容或未填写内容的材料,空白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纸张等;

2.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涂改或字迹不清晰的文件材料;

3.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书、函件、材料、报表等;

4.用印具办人非本单位职工的;

5.其他不应当使用印章的情形。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印章、校领导名章、合同专用章等由校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各单位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保密观念强、富有责任心。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用印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类别、经办人、批办人、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等。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盖章时要规范,确保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有权拒绝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带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带出使用时,须经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印。

第十七条  如若印章遗失,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校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印章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印章管理人员分别为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校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阜阳师范学院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校党〔2017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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