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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实施意见
2021年02月25日 08:5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更好地推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的评选、聘任、管理与考核。学校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分类评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和岗位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条  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引领、价值引领。立德树人,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调整、修改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  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或学术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指导研究生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写作等,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安排、指导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活动,对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活动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学年考评、中期考核、毕业鉴定、就业指导及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研究生解决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第十一条  选聘原则

(一)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按照评聘分离、择优遴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实行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实际上岗招生分离,将是否具有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作为其获得当年招生资格的必要条件在被认定导师资格的基础上再评定其招生资格。

(二)根据培养规模和导师梯队建设的需要,导师资格原则上每两年增加认定一次。

第十二条  学术型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及团结协作的精神,身体健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能讲授反映本学科点国内外前沿水平的研究生课程;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翻译专业外文资料;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全程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能力;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够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任务。实际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至当年8月31日);

(四)近三年内主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或参加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三名)。科研到帐(含纵向、横向)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少于1万元,理工类学科不少于2万元;

(五)近三年内在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2.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有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主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

5.获得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优秀成果奖励或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限排名前5,三等奖限排名前3;

6.艺体学科必须在三类以上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同时有省级以上参展作品,或由省级专业机构举办个人音乐会、画展,或指导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得团体奖励或个人前3名奖励。

本条所列相关科研成果的统计只计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同一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只计算一人次。

(六)相关学科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上述(四)和(五)款中的遴选条件可酌情放宽;相关学科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结合本学科的实际酌情放宽遴选条件。

(七)主持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获得省级人才称号或国家级科研奖励等学术荣誉者,可以直接认定其导师资格。

(八)校外学术型导师遴选,参照本条(一)、(二)、(三)、(四)、(五)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备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够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任务。实际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至当年8月31日);

(三)能够系统讲授1门或以上专业学位课程。

(四)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专业学位所涉及领域有较深研究,近三年学术和科研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两项:

1.拥有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执业资格证书;或在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三年以上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2.近三年承担过1项与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三类及以上课题(排名前3),或主持四类及以上科研课题或2万元及以上横向课题。遴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含同级别教学研究课题。

3.近三年在三类期刊发表3篇以上、或在二类期刊发表1篇以上与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研究成果(第一作者),或出版过1部及以上著作(排名前3)。

4.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在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为市(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第(四)款遴选条件可酌情放宽。

第十四条  校外专业学位导师遴选以专业学位的实践导师为主,须拥有专业学位硕士相关领域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专业学位相关领域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五年以上与专业学位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在相关领域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三类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近五年为县级及以上党政机构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三)近五年主持过1项以上科研课题。遴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含教学研究课题;

(四)近五年获得过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成果奖;

(五)近五年获得过1项以上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评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参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阜阳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申请表》,并提交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在研项目证明、代表性成果以及被收录或引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规模和导师梯队建设的需要,择优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三)资格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材料,根据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拟定导师候选人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导师资格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需要,审阅推荐材料,择优遴选,投票表决。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同视为通过,对通过者学校颁发聘书认定其导师资格;

(五)招生资格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导师资格名单中择优推荐拟参与年度招生的导师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推荐材料、审定名单并确认、备案。各学科学位评分委员会制定的导师招生资格评定细则同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每位导师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数一般不超过3人。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工作量实行教学工作量制度,由学校按年度统一核算,可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工作量核算

(一)每课时津贴标准与当年本科课时津贴标准一致。研究生每课时工作量为本科生工作量的1.5倍,工作量酬金为课时数×1.5×当年每课时津贴基数×系数。其中,公共必修课与公共选修课的系数为:不超过50人系数为1,50人以上每增加10人,系数增加0.1;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限定选修课的系数为:不超过30人系数为1,30人以上每增加10人,系数增加0.1;任意选修课的工作量按专业方向计算;

(二)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年度管理工作量补贴为: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补贴15课时/年·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补贴10课时/年·生。其中,学术型研究生的管理工作量最多补助3年/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工作量最多补助2年/生。

(三)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工作量补贴为60课时/篇,每一篇学位论文在学位授予当年只补贴一次工作量。

第十八条  授课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非硕士生导师的授课教师,其工作量的核算参照第十七条进行。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新聘导师上岗培训、在岗导师提高培训、骨干导师高级研修和兼职导师培训制度,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提高导师队伍科研创新能力和协同创新意识。

第二十条  组织选派研究生导师开展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加大研究生导师海外研修力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导师赴海外大学学习交流,逐步做到研究生导师1年以上的海外研修经历全覆盖。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考核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凡57周岁(含)以下、招生已满三年的硕士生导师均须参加考核。尚未招生或招生未满3年的可不参加考核。在考核期间因公出国(差)或因病没有参与考核者,须事后接受考核。校外导师的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三年来职责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1.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安徽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把立德树人、师德师风作为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的第一标准。

2.系统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训练和专业实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研究生健康成长,切实履行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3.积极参加研究生导师培训活动及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其他学术、实践活动。

(二)三年来教书育人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1.主讲1—2门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好。

2.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视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

(三)三年来科研(教学)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1.学术型硕士生导师

1)近三年内主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或参加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三名)。科研到账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少于1万元,理工类学科不少于2万元。

2)科研(教学)成果或奖励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含)以上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三类(含)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科学术论文3篇;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省部级(含)以上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获得过发明专利1项;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10、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获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排名前5、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排名前3、校级教学成果奖励排名第1;获得二类(含)以上教学效果奖1项。

艺体学科的导师,还可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三类(含)以上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取得三类(含)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取得三类(含)以上教学效果奖1项。

3)近三年内指导的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三类(含)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或导师作为第一作者、学生作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作为通讯作者、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类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若指导的毕业研究生超过1人则论文篇数按倍数计算。

2.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导师本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近三年承担过1项与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三类及以上课题(前三名),或主持四类及以上科研课题或2万元科研到账经费及以上横向课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期刊发表三类(含)以上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成果1项;或取得三类(含)以上教学效果奖1项;或取得三类(含)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或编写、研制的案例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库(最多2人署名)。

体育及艺术类导师,还可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省级以上参展作品,或由省级专业机构举办个人音乐会、画展,或指导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得团体奖励或个人前3名奖励;或个人撰写的规划设计、个案研究报告被政府、行业或大中型企业采用且效果良好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优秀者,下一年度正常招生。

(二)“合格”等次中评出10%为“优秀”。相关学科(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本学科(学院)参与考核的“合格”等次中推荐不超过10%的指标,由学校统一评审。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学校将给予表彰,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研究生导师或导师师德标兵的评选,所在学位点应优先保证其研究生招生指标。

(三)考核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1.政治立场不坚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全面,违法乱纪;

2.道德品质恶劣、有违反师德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情节严重;

3.指导的学位论文被省教育厅或省学位办抽检三年内出现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连续2次被停止招生;

4.一个考核周期内指导的研究生有2人及以上延迟答辩或毕业(除不可抗力外);

5.一个考核周期内无故缺席研究生导师培训及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其他相关学术、实践活动达1/2及以上;

6.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学校组织的各类评估材料、自查表、考勤表等材料或拒绝在此类材料及表格上签名;

7.不参加考核或自动放弃指导教师资格;

8.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招生资格,但允许其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完成全部学业,或调整给其他导师进行指导。被取消招生资格者,下一轮考核合格后方能再次招生。

(四)存在以上第(三)款中1、2、3任意一种情形,直接取消导师资格。连续两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五)考核结果运用中若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分3个步骤进行。个人填写《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考核要求和标准对导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结合平时表现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结果);学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相关专家对学院分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导师考核等次。

(二)考核结果正式公布前在校内公示5天。对于考核工作中的异议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并裁定。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中的论文、科研、教学奖励和科研、教学项目等成果类别和级别,以及分类和级别的调整,均按安徽省教育厅、科技厅以及学校科研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出现科研成果未列入的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硕士生导师评聘、考核管理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导师评聘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解释。《阜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校政〔2013〕65号)、《阜阳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5〕1号)同时废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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