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增强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效性,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公平性,并提升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科学性原则。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规律,积极运用教育评价和教育考试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考察,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第二条 规范性原则。强化自命题工作管理,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合理、操作严格,确保自命题工作质量。
第三条 安全性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将安全保密措施和要求贯彻到自命题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将安全保障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职能岗位,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统筹领导本校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及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组织开展政策、业务、保密、纪律等教育培训,协调解决人员、场所、设备、经费等问题。负责自命题工作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学院(学位点)成立本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为本学院自命题工作负责人和安全保密第一责任人,与学校签订《单位负责人保密责任书》(附件一)。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做好本学院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 命题工作
第八条 各科目命题小组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当年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考试科目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试卷的学科(专业)名称、考试科目名称及科目代码必须与专业目录中保持一致。
第九条 学校建立命题教师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命题教师。自命题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2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和形式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附件二),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条 要结合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考试内容,以进入研究生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作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要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区分度,保持试卷难度的基本稳定。
第十二条 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引起考生误解和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命题中应当注意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如需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用具,应当提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备,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要。每科目试卷应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正题(A卷)和副题(B卷)各一套。
第十三条 命题小组须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差错。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要确保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形式审核要确保试卷的年份、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总分等准确无误。命题人员要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卷进行初审,防止出现差错;命题小组组长应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再审。审核后的试题、评分参考须分别封装,由专人送交学校保密室妥善保管,使用前严禁拆封。
第四章 制卷寄发
第十四条 制卷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负责制卷工作。自命题试卷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印制。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 经审核无误的试卷方可进行印制。试卷应当使用60克以上白色16开纸或A4纸印制。学校自命题科目只印试卷,答题纸由报考点统一提供。自命题试卷应当印制,严禁手写。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制卷全过程由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进行监印,确保试卷印刷质量,严防漏印和印刷不清。制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立即销毁。
第十七条 试卷封装采取一份一袋。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生姓名、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代码)、考试时间、报考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确保自命题小试卷袋信息准确无误。试卷袋(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
第十八条 对已装好试卷的试卷袋(小信封),在密封前,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进行抽检,发现有错装、漏装或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的,立即报告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
第十九条 对同一报考点的试卷袋(小信封),学校按考试单元分别捆扎(按考生编号排序),连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邮包(大信封)。
第二十条 在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清点、核对,严防错装、漏装。封装好的试题按机要文件及时存放与专门保密室保管。存放期间专人值班,直到初试考试完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2人以上)专车将印制、封装好的试卷通过机要方式寄送到各地相应的报考点。邮包(大信封)封面要注明“(接收试卷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五章 评阅试卷
第二十二条 各自命题考试科目评卷工作人员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核。
第二十三条 评卷工作采取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评卷小组必须在学校安排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前学校安排专人对自命题答卷进行拆封、装订,复核缺考考生试卷袋封口进行完好无损,确保与缺考考生清单核对无误。在确保考生答卷与实考清单核对无误后,分科目密封装订。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卷场所有视频监控和录像。
第二十四条 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评阅完成后,评卷小组要进行复核,包括试卷题首分、卷首分、总分、各项大小分及有无漏评,确保成绩核算无误。登分时评卷小组须采用双人双工登分、计算机比对核对的方法,避免成绩录入错误。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
第二十五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由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出现重大情况学校将及时报告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向考生公布成绩。公布成绩前,学校将采取多种措施校验考生成绩,确保成绩准确无误。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程序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复核过程中如发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学院评卷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签字)一并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学校及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等信息,在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要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二十八条 初试自命题科目答卷由学校负责保存(复试自命题试卷由学院负责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招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涉密工作人员保密责任书》(附件三)。
第三十条 自命题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在启封前和使用过程中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密室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的标准并经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保保密室的相关设备在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二条 对所有参与命题、审核、制卷、抽检、封装、寄发、接收、回收、整理、评卷等相关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正式在职人员。要切实加强自命题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第三十三条 命题应当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场所,采取集中命题、封闭管理。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规定命题场所之外、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三十四条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命题人员信息要对外保密。
第三十五条 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单位保密责任书》(附件四)。招生单位之间联合命题要由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签订《联合命题协议》和《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 试卷、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实现“无缝衔接”,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可究。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2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当天评卷结束后,答卷要立即收回,集中保管。
第三十七条 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印、错寄漏寄等事件,学院应立即向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会同学校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范围,迅速调查,妥善处置。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报告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非考生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考试的,查清相关情况和范围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安排考生进行补考。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负有全校自命题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学院院长(学位点负责人)负有本单位自命题工作的领导责任,为第一责任人。涉密人员为所落实的各项具体工作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对于泄密或丢失试题、试卷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我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