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培训教学管理,提升培训质量,加强教学监管,根据《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安徽省首批大学生创业模拟实训定点培训机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培训机构接受阜阳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教学要求
第三条 学校创业培训类别主要为创业模拟实训及网络创业培训等,旨在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掌握创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创业的整体流程和方法,了解创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 创业模拟实训是创办企业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训练。其主要是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培训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社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操作实训和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培训课程不少于100个课时(其中集中授课50个课时、上机实训5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一般不超过30人。
第五条 网络创业培训目标是启发学员的网络创业意识,并对学员进行基础的网络创业知识教学,指导其在实训商城完成网店的注册、装修、商品的上架、推广以及网店的经营管理的过程,并开启真实创业实践的历程。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其中集中授课40个课时、上机实训4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一般不超过30人。
第三章 开班申报
第六条 培训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严格执行安徽省、阜阳市创业培训相关管理规定,合理制订开班计划及各班次培训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培训机构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阜阳市创业服务指导机构申报开班。
第四章 学员筛选
第八条 培训机构通过本单位网站或有关媒体,及时向全校学生公布创业培训开班信息和学员报名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员报名时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入学面试登记表》(附件1)。
第十条 授课教师对报名学员进行创业能力面试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进行人员筛选。其中创业意愿较强、创业条件较好的人员,可优先安排参加培训。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班教学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优先从取得创业培训助理资格的人员中选聘,并在培训期间全程跟班,负责教学辅助、学员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从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聘授课教师。培训期间不得调换教师,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须经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不同教具,加强个性指导和教学互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教学内容,确保按时完成授课任务并保证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 授课教师在完成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应开展创业讲堂、项目诊断、企业走访、创业政策校园行等活动,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有效地提高创业培训课程质量,提升学员的获得感。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结束后,创业模拟实训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应完成第三方店铺实践成果和网店规划书。
第十六条 在培训结束后1年内,授课教师应根据学员的实际需求,采取现场走访、电话咨询、创业诊室等方式,为学员提供后续支持服务。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通过学员意见反馈(心得)、教学互评、创业计划书答辩评审等方式,培训机构对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培训效果。
第十八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须填写《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附件2);培训结束时,应提交《创业培训学员学习心得记录表》(附件3)。授课教师应逐日评估学员对培训的满意度,对学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予以回应,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授课教师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行教学互评,填写《教师教学情况互评表》(附件4),从课程设计、授课内容、教学方法、培训效果等方面对授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时,授课教师应撰写《培训班(TOE)活动报告》(附件5)、《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6),及时总结培训班教学组织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结束前,授课教师应及时组织理论考试和创业计划书答辩评审。理论考试或计划书答辩评审不合格学员,不予颁发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员意见反馈(心得)、教学互评、理论考试、创业计划书答辩评审等原始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保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的教学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保证创业培训教室建设有视频系统,能够覆盖教室内全部教学区域,具备即时开启和动态图像传送功能。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各类创业培训中的视频和照片拍摄,每半天照片不少于6张(照片每个镜头应涵盖至大部分学生,四个角落拍摄),视频不少于2次(班级内教师、每个学生都照顾到,旋转拍摄),主要检查教室环境布置以及学员、授课教师、班主任出勤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根据核定的初报人数整理制作《创业培训(实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7),报送市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授课教师、班主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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