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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09:0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引导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特设立“阜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项目”。

第二条  为规范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基金的良好运转,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项目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项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处、科研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硕士点所在院(部)的负责人组成。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五条  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项目工作委员会统筹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成果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其中,立项评审和结项审议的专家评审组由3~5人组成。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我校在校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二)每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申请和参与的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鼓励以项目组名义进行申报,提倡跨年级、班级、专业等具有不同背景的研究生组建项目组;

(三)申请项目必须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推荐;

(四)申请人必须具备申请项目的前期研究基础。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根据学校创新研究计划申报工作文件通知,项目申报人负责填写《阜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报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上报学校项目名单。学院上报的项目数一般不超过本院硕士研究生人数的30%。

(二)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者资格、申请人数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办公室提交专家组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三)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学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立项资助。

第八条 因建设“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或其他专项的需要,可适当扩大计划项目的立项数量,但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额度不变。合作单位可按一定比例予以经费配套。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结项

第九条  获得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设计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并合理使用资助经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做出相应调整。原则上在项目研究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项目如因以下情况不能继续进行时,该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前一个月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项目提前终止。

(一)项目研究期间,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负责该项目研究的。   

(二)项目研究期间,因技术问题难以攻克或因某种特殊的非技术问题导致项目的研究不能继续下去的。

第十一条  凡需办理提前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项目提前终止的原因、项目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终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终止手续,并与基金财务管理部门结清有关款项。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按擅自终止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阜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结项审批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经所在学院初审后一并报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项目结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组成专家进行结项评审,对符合结项条件的计划项目颁发结项证书。一般每年9月中旬接收项目结项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最终成果形式和要求

主持人作为第一作者在三类及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同时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导师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主持人作为第二作者在二类及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课题组成员作为第一作者在三类及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主持人作为第一作者有1篇调研报告被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采用,有正式证明。

(四)项目研究成果取得授权专利(发明专利进入实审)。

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均须标明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成果单位署名必须标有“阜阳师范大学”字样。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结项的,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结项。每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项一次。对超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学校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请、立项、验收等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工作委员会除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由学校设立,专款专用。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比例,不超过符合申报条件硕士研究生人数的30%。其中,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5000元,理工科类每项资助8000元。

第十七条 创新计划项目可以接受社会资助,包括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捐助。各种来源的基金均由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

凡社会资助资金一次性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可向创新研究计划项目工作委员会申请设立具有独家冠名权的专项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划拨到校内导师名下。经费的支出审批等按照学校财务及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立项后即拨付资助额度的60%经费,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剩下40%经费。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于2年内使用完毕,2年后未使用完部分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相关学院、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均为资助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有关资助项目的一切纸质和电子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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