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26年4月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4月7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6 年4 月15 日
阜阳师范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有序开展,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积极投身国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版)、《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坚持“依法、公开、规范、廉洁”的原则,立足人才强军战略需求,强化组织保障,优化服务流程,落实优待政策,确保高质量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包含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当年被我校录取未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安全管理处、后勤管理与基本建设处、校团委、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处(部)长兼任。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是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宣传动员、初检初核、体检政考、定兵公示等全流程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优待政策,组织开展学院征兵工作考核,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征兵工作重大活动的协调。
(三)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落实退役复学学生优先发展党员的优待政策。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典型选树,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营造爱军拥军、参军报国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纪委办公室负责廉洁征兵监督工作。
(六)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入学资格)保留、退役复学(入学)学籍办理,做好退役复学学生课程免修、转专业及毕业班入伍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及答辩绿色通道等工作。
(七)招生就业处负责应征入伍毕业生派遣和档案转递工作,落实退伍在校大学生优先享受创新创业教育等政策。
(八)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应征入伍动员组织工作,落实研究生应征入伍升学优待政策。
(九)财务处协助落实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及慰问金发放等工作,保障征兵工作相关经费支出。
(十)安全管理处协助做好政治考核相关工作,协助办理户籍转接手续,做好征兵工作安全保障与风险排查。
(十一)后勤管理与基本建设处负责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及退役复学(入学)学生的住宿调整、假期临时住宿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二)校团委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团组织关系转接,组织开展爱军拥军等校园文化活动。
(十三)校医院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的初检初核工作,配合做好体检相关协调衔接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学院班子成员及全体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兵役登记、 网上报名及配合开展体检政考、送兵入伍和退役复学(入学)等工作,按计划完成应征入伍指标,做好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的跟踪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征集条件
第七条 年龄条件
(一)男兵。当年入学新生和在校生18至22周岁,本科毕业生放宽至24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
(二)女兵。当年入学新生、在校生、应届毕业生18至22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上一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当年上半年女兵征集的,年龄放宽至23周岁。
第八条 体格条件
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23年修订版,国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及军队、地方征兵工作主管部门最新补充通知、实施细则,达到大学生应征入伍体格合格要求。
第九条 政治条件
符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2020年修订版,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公安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及国家、军队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的最新要求,政治考核结论为合格。
第四章 征集任务
第十条 学校根据安徽省征兵办公室、安徽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下达学校的征集任务,结合学校男性适龄应届毕业生基数等,确定各学院年度应征入伍征集任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流程
(一)宣传报名。各学院组织有意愿应征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填写报名信息,完成应征报名,并将《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二)初检初核。报名学生在学校征兵工作站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统一组织下完成初检初核,初检初核合格后可确定为预征对象;校内初检初核工作由校医院具体负责实施;学生可通过“全国征兵网/我的进度”模块查询个人初检初核结果。
(三)体格检查。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入伍报名的,体检工作由当地征兵办组织;在学校参加应征入伍报名的,由学校武装部负责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政治考核。学校武装部及各学院配合应征地县(市、区)公安部门,对体检合格学生开展政治考核,并指导学生准备相关档案材料。
(五)役前教育与定兵运兵。学校武装部配合应征地武装部门对政治考核合格的学生开展役前教育、定兵、运兵期间的学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入学资格)保留
(一)在校生。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向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学籍保留申请,由办公室协同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从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在校生,由所在学院在开学两周内协助学生本人、委托人办理,或协调入伍地兵役机关与学校教务处对接完成学籍保留手续。
(二)新生。当年被我校录取未报到的应征入伍新生,可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至退役后2年。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或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退役的,可持县级兵役机关证明和《录取通知书》,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复学(入学)办理
(一)退役后需在学籍管理规定期限内办理复学(入学)手续。在校生退役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退役新生入学编入录取专业;原专业停办的,编入相近或相关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复学或取消入学资格:
1.在校生入伍退役后2年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退学处理;
2.新生退役后重新参加高考、2年内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 国家及地方优待
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落实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等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专项优待
(一)经费补助。对当年在安徽省内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学校按照每生5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对从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我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学校按照安徽省外来阜阳、安徽省内跨地市来阜阳、阜阳本地市交通等三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600元、400元、200元的一次性差旅补贴。上述经费从校内资助经费支出。
(二)学业保障。退役复学学生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及素质拓展等相关课程,直接获相应学分,成绩按“优秀”(等级制)或95分(百分评分制)计算;可依据学校规定免试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转入非相近专业的需补修相应专业的核心课程。
(三)发展优先。在部队表现优秀的退役复学学生,在无不及格课程和违纪等现象前提下,可优先参加党校培训、优先列为党员发展对象、优先推荐入党,不受成绩排名限制。
(四)创业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复学学生优先参加创新创业教育培训。
(五)毕业保障。普通本科生在毕业所在学年于省内报名入伍的,如因发展等需要,可由教务处协调所在学院做好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研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绿色通道工作。毕业生凭《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参加毕业资格评审,合格的于当年7月份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发给学位证书。
凡上半年批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满足相关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由学校直接评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各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全程跟踪各学院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摆问题;校纪委办对征兵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征兵、廉洁征兵。
第九章 激励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征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学院和个人提供激励和保障。
(一)表彰奖励。评选征兵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完成任务100%至200%的先进集体给予2000元奖励,超过200%的给予3000元奖励;在任务完成率达标的辅导员中,按毕业班辅导员总数30%比例择优评选先进个人,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二)工作补助。参照《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有关要求,按毕业班生或应届毕业生在省内每走兵1名3天工作量的标准,向毕业班辅导员发放假期工作补助,全年不超过3000元/人;向学校征兵部门工作人员寒暑假期间按不高于100元/人/天、全年不超过30天标准发放工作补助。以上经费从学校国防教育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