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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8-28 10:56:27 来源: 浏览:

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文件

校基金〔20241

 

 


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

《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已经202471日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478

 

 

 

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与受赠行为,促进阜阳师范大学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捐赠可分为货币性捐赠和非货币性捐赠,捐赠形式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2.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3.正当合法。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产权明晰,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无权利瑕疵;

4.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5.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鼓励阜阳师范大学各单位(部门)和教职工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争取办学资源。

第二章 捐赠类型

第六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可分为收益捐赠和全额捐赠。收益捐赠是指捐赠人不捐赠本金仅将其利息、股息红利或增值等收益进行捐赠;全额捐赠是指捐赠人将本金及其收益均予以捐赠。

第七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可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用途加以限定的捐赠,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和用途不加任何限定的捐赠。

第八条 捐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学生培养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及支持社会实践和文体、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实习训练、重症医疗援助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

(二)人才建设类:奖励在教学、科研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支持教师科学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专著出版与论文发表等。

(三)学校发展类:围绕学校发展规划和中心工作,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所设立的项目。

(四)院系发展类:根据学校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支持学科建设、专业兴院、学院文化建设等院系发展所设立的项目。

(五)基础建设类:主要用于捐赠人指定用途的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艺术)场馆等除职工宿舍外所有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纪念景观、广场、道路、树林、绿地的建造和维护,以及信息设施的购建和维护等。

(六)校友文化类:用于培育校友文化、校友信息平台建设等专项活动开展。

(七)校园活动类:主要用于支持大学生校友工作协会开展工作等。

(八)社会公益类:主要用于支持学校乡村振兴工作开展。

(九)其他项目: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开展的有利于学校、校友发展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方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应包括捐赠方和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有效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地址与银行账号: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西路100号阜阳师范大学正行楼927办公室

人民币账户:

户名: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阜阳颍河支行

账号:1201 1101 0400 20680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资金捐赠,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接受的实物捐赠,应登记造册办理接收手续并出具接收证明。捐赠完成后,捐赠受益对象(单位)填写《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备案表》。

第十四条 限定性捐赠按《捐赠协议》资金到达基金会账户后,捐赠受益对象单位配合基金会完成立项工作,并按要求使用捐赠资金;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基金会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设立非定向捐赠项目,用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五条 金会对所接受的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有权依法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股份)、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和相关手续。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并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基金会应按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及时对学校有关部门或受益单位办理实物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捐赠方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八条 基金会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1.一次性捐资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者,或价值等同的实物,颁发捐赠证书;

2.一次性捐资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可根据指定用途设置基金项目;50万元及以上者,可获得基金项目命名权;

3.一次性捐资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者,可以捐建(认捐)学校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校内景点、道路等,并可获得命名权;

4.一次性捐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者,可获得建筑物的命名权。

(二)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方姓名或者名称、捐赠项目等可在网站予以公布;对意义重大的捐赠,学校可以举行专门仪式,授予名誉或荣誉称号等适当形式进行鸣谢;

(三)对于提供捐赠的个人或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四)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的其他致谢方式。

第十九条 未尽事项,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募集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募集奖励专项经费,经费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上一年度捐赠奖励,学校不使用受赠货币资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对象是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做出贡献的校内单位和教职工个人(含离退休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捐赠项目以货币资金转入基金会账户为准,同一捐赠项目只认定一个联系人;如募集捐赠项目为单位(部门),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励标准

年度内,学校各单位或教职工个人募集社会捐赠资金单笔到账达人民币500万元的,原则上按捐赠总额的2%给予募集社会捐赠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发放

(一)根据上年度社会捐赠资金的实际到账情况确定奖励方案。获批的奖励资金应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个人所得税。

(二)若捐赠项目分期到账,则根据自然年度实际到账情况分期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募集的非货币类捐赠不予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者接受捐赠。

二十七条 在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基金会受赠财产的,或者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408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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