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文件
校基金〔2024〕2号
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
《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已经于2024年7月1日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4年7月8日
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项目管理,科学规范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捐赠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简称《章程》)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财务管理、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定向捐赠项目和非定向捐赠项目,以及基金会认为其他需要支持的公益性项目。
第二章 捐赠项目用途
第四条捐赠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学生培养项目: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及支持社会实践和文体、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实习训练、重症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
(二)人才建设项目:奖励在教学、科研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支持教师科学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专著出版与论文发表等。
(三)学校发展项目:围绕学校发展规划和中心工作,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所设立的项目。
(四)院系发展项目:根据学校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支持学科建设、专业兴院、学院文化建设等院系发展所设立的项目。
(五)基础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捐赠人指定用途的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艺术)场馆等除职工宿舍外所有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纪念景观、广场、道路、树林、绿地的建造和维护,以及信息设施的购建和维护等。
(六)校友文化项目:用于培育校友文化、校友信息平台建设等专项活动开展。
(七)校园活动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大学生校友工作协会开展工作等。
(八)社会公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学校乡村振兴工作开展。
(九)其他项目: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开展的有利于学校、校友发展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章 定向捐赠项目立项程序
第五条 捐赠方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第六条 一次性捐资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可根据指定用途设置基金项目;50万元及以上者,可获得基金项目命名权;
第七条 定向捐赠项目在《捐赠协议书》签订后,根据协议约定,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基金会完成立项工作,实施单位填写《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定向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会同项目实施方案和费用预算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基金会秘书处,否则不予立项。
第四章 非定向捐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基金会确定非定向捐赠项目的受益人须符合《章程》规定。
第九条 校内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作为发起方依程序使用基金会非指定用途资金申报项目,填写《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非定向捐赠项目申报书》(简称《申报书》),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条 非定向年度捐赠项目申报资金须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初审,提请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基金会秘书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年度项目评审。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项目工作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是阜阳师范大学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捐赠人的委托人。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须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立项表》(或《申报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注明金额和用途,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同意,方可使用捐赠款,用款结束后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具体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完成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原因报基金会秘书处,经审议后,暂停实施该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秘书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基金会秘书处结合《项目结项报告》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对已经圆满完成的捐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理好有关资料并交付秘书处有关人员存档保管。
第六章 捐赠项目管理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是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处负责综合协调、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协议和本办法的规定,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根据项目性质,对每个捐赠项目单独立项,并对捐赠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捐赠实物单独建账,做到账实相符。
(二)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始终保持与捐赠方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系,以保障捐赠财物的有效落实,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三)捐赠者有权对其捐赠财物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和监督,基金会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馈。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自觉接受基金会监事对捐赠项目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阜阳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4年0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