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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数据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5日 04:59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阜阳师范大学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保障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密和非涉密的数据存储介质,包括服务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的硬盘、移动硬盘、U盘、用于备份数据的磁带、CD/DVD碟片等。

第三条 参照制造商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数据存储介质,避免暴露于强电磁场、过热或过冷的环境。

第四条 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需根据存储信息数据的类型和保密要求,采取不同保管方式。

第五条 所有的移动存储介质都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和编号管理,若需借于他人使用,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进行详细登记,以便随时确认移动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和责任人等信息。

    第六条 数据存储介质在物理传输过程中的人员选择、打包、交付等情况需进行控制,对介质归档和查询等进行登记,并根据存档介质的目录清单定期盘点。

第七条 在校外网计算机上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涉密网中使用,严禁在校外网计算机上使用存有涉密信息的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杜绝发生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混用)的现象。

第八条 禁止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软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保存色情、政治敏感等非法资料。

第十条 必须对存有敏感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一条 在非办公场合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时,注意对敏感数据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备份的数据存储介质必须存放于安全区域,不可将数据存储介质放置于桌面等暴露的地方。

第十三条 电脑送修时,需将存储信息的硬盘或其他可移动存储介质取出,避免信息泄密。

第十四条 硬盘或移动存储介质送修时,如涉及敏感信息,须派专人送修。

第十五条 硬盘或其他移动存储介质报废时,须进行物理破坏处理,防止信息泄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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