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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0月30日 11:02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落实校党委关于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工作要求,加强学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管理,规范合作办学行为,提高合作办学质量,稳妥推进合作办学工作,结合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是指以阜阳师范大学名义与各级政府签订合作办学协议,联合开展中小学和幼儿教育领域的合作办学。

第二条  学校授权教育集团负责开展学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代表学校规划和协调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相关事项,全面指导、管理、监督、规范合作办学学校(以下简称“合作附校”)的工作。

第三条  基础教育合作办学要充分发挥学校基础教育品牌效应,规范使用、依法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断扩大学校基础教育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和办学美誉度。

第四条  学校基础教育品牌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学校派出管理团队全面负责基础教育合作附校管理。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学校收取品牌服务费和管理团队薪酬。

第二章  协议管理

第五条  规范合作办学流程。根据校地双方合作意向,学校与属地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教育集团与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具体办学协议,规范开展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  明确合作办学周期。合作办学协议期限一般为完成该学段全部学业年限为准。对于不同学段的合作办学,则以最长学段确定双方协议期限。

第七条  合作办学协议期限届满前,学校与合作附校属地政府双方若有继续合作意向,应提前协商,并签订新协议。协议到期或解除后,合作附校停止使用学校品牌。

第三章  合作附校

第八条  合作附校原则上应为公办学校且具有独立法人身份。除学校派出的管理团队外,合作附校的人、财、物权益归所属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经授权,合作附校可以使用“阜阳师范大学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名称,一般应加上地域名称及序数词,予以挂牌和宣传。授权合作附校使用“阜阳师范大学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的名称和品牌,不改变原学校的法人地位和性质,原学校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依法办学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接受属地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合作附校党的建设,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明确办学定位,凝练办学特色,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努力成为所在区域的优质校、示范校,进一步提升学校基础教育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

第十三条  合作附校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做好教育教学改革、学科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确保正确舆论导向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办学章程,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资产、教育教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委托教育集团具体落实基础教育领域各类合作办学事宜,统筹做好合作办学政策研究、合作办学协议拟定、合作附校办学质量过程监督以及合作办学成果总结与推广等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工作程序,教育集团负责遴选合作附校校长和副校长人选,并报学校审定。教育集团负责制定、实施合作附校校长和副校长考核办法。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考核不合格者,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调整直至免职。考核等次、奖励标准经学校研究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合作附校在教育教学、师资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教育集团负责做好合作附校师生来访、研学、跟岗学习和挂职锻炼工作,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合作附校的综合评估与督导,定期组织学科专家督查指导合作附校工作,不断提高合作附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影响力。

第十九条 加强合作附校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集团负责做好合作附校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审核指导,加强对合作附校招生招聘、财务管理、物质采购、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防范办学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与合作附校属地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及时协商解决合作办学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属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履行合作办学协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校选派到合作附校任职的校长、副校长除享受原岗位相应待遇外,并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相关经费从合作办学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根据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实际,划拨一定比例的合作办学经费,用于教育集团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大学教育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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