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各方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合同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技术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范围以国家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合同为准。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牟取非法收入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类合同(含使用科研经费实施的采购项目)。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合同管理办公室设合同管理员,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常规工作;
(二)校内各单位设兼职合同管理员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政办公室(法治办)。
第七条 学校科技类合同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科研处是学校科技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成果转化、专利合作申请、著作,对外科研合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第八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制作、使用工作;
(三)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四)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合同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对合同的项目申请、考察论证、草拟、洽谈、签订、履行、验收、结算、维权、归档等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及按时按质履行负责;
(二)负责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进行全面审查;
(三)负责对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质量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落实合同的经费来源;
(四)负责通过调查或网络查询等方式了解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编号、盖章、存档;
(六)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七)负责合同的设立、变更、中止、终止等事项,要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
(八)负责处理合同纠纷,积极主动维护学校权益;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对合同的签订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对外合同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委托代理人。未经授权,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内容完备。
第十四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订立口头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做好对方当事人有关情况的查验,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经营范围;
(三)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
(四)意愿是否真实一致;
(五)承办人的代理权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提交合同审核申请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查验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合同相对方如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应在审核申请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学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权利,合同文本由承办单位起草。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的,应当对合同条款严格审查。其中,采购类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学校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合同中应就学校的重要合同权利及对方的主要义务的履行节点设置相应的约定解除权。
第十九条 合同中禁止约定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仲裁协议,尽可能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应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尽可能约定适用我国法律。
第二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或者按规定需进行招标而签订的合同,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前置手续方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应在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前提下,做出技术和经济效益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等情况,分别执行以下合同审批程序:
(一)标的金额10万元(含)以下合同:合同承办单位自行审查,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到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二)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在50万元(含)以下的合同,经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律顾问进行必要的审查把关,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到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三)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合同,经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律顾问进行必要的审查把关,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校长审批同意后,到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合同(科技类合同除外)的签订,履行合同审批手续时填写《阜阳师范大学合同审批表》。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由科研处另行制定,科技类合同的签订按照科技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相关重要事实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立项依据、法律依据、政策基础或预算构成等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合同相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合同相对方对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性提出明显质疑的;
(四)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
(五)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将发生违约行为的;
(六)学校无法履行合同的;
(七)学校已经或将要发生违约行为的;
(八)合同相对方对学校的合同履行提出异议或要求我方承担责任的;
(九)发生不可抗力明显影响合同履行的;
(十)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发现履行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不得擅自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承办单位应及时申请学校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积极主动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应及时订立书面协议,全面约定相关事宜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条款,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将各单位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及履行状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巡视巡察和审计范畴。
第三十条 凡因合同引起的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活动的,合同承办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将案件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滥用代理权擅自对外订立合同,导致学校利益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订立合同的;
(三)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者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经制度订立合同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提交审查、报批、备案,擅自对外订立合同给学校造成利益损失的;
(五)在谈判、签订、履行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八)遗失、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合同及相关文件,导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合同所涉及秘密信息的;
(十)未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都必须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校内各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校不予承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统一由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分为“阜阳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和“阜阳师范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阜阳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阜阳师范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记录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日期、承办单位、具办人、审批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是否授权委托、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合同文本在签订完毕后留存合同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各1份。双方一致同意变更、中止、终止上述合同的文书、电报、信函及其他附属文件、资料,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及时完整地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留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之间所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政〔202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