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文件
校后勤〔2023〕8号
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校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大学校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2023年4月28日
阜阳师范大学校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过期药品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阜阳师范大学校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期药品”是指保存期限超过“药品内、外包装标示的有效期”的药品。
第三条 药品管理人员对药品定期进行养护、清点、整理等工作,登记近效期药品(≤3个月),单独存放并做好警示标识,确保师生用药安全。
第四条 各药房、药库的过期药品由药房、药库负责人将其封存于不合格药品区内,挂红色标识,并登记备案。
第五条 药品管理人员应对过期药品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校医院分管药品领导,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过期药品的销毁处置要填写报废单,报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经后勤服务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校医院分管药品领导进行现场核对,审核签字方可处置。
第七条 经过审核后待处置的过期药品,一律集中存放,专门保管,设有明显标记,定期交由医疗废物处理公司进行规范处置销毁,并做好转移交接手续。
第八条 过期药品的调查、处理、报损、销毁等各项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第九条 破损、变色、发霉、虫蛀等不合格药品以及过期医用物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阜阳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3年0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