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优化校园环境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阜阳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禁止校外人员携犬进入校内。
第三条 禁止在教学区、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养犬、遛犬。
第四条 养犬人必须服从学校管理,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第五条 携犬出户,应带束犬链(绳)并不得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行人和车辆,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清理,维护公共卫生。
第六条 严禁室外散养犬只,养犬人必须管理好自己的犬只,不得干扰和影响师生员工正常休息、生活和学习,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送交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办公室统一交送犬类收容场所。
第八条 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诊疗费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立即报警或报告。
第十条 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办公室是校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内犬只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对于校园内出现的无人牵领或监管的犬只,将视其为流浪犬,由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大学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安全综治〔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