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教工住房管理水平,增进校园和谐,根据国家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工住房。
第三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调配住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服从工作大局,服务教工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采购及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住房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教工住房分配调整,审议住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教工住房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合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工住房的管理,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和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草拟与修订教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住房调配建议方案;梳理汇总教工住房重大事项报请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组织落实。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教工住房的室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及环境卫生、物业管理。
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教工住房结构安全鉴定,必要时为教职工提供结构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咨询。
保卫处负责治安、消防等安全事项。
校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和综合治理办公室分别负责协调教工宿舍区精神文明创建与综合治理工作。
教职工所在单位须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房调配
第六条 学校住房调配主要实行集中调配,集中调配办法按照学校届时制定的具体文件执行;确需个别调整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引进和培养的人才住房调配,人事处出函后按学校的人才政策办理;人事处未出具函件的,统一纳入学校住房集中调配。
第八条 清河校区成套与单间房已暂定成套价格或月租金标准;西湖校区萃贤苑小区套房按有关规定将房屋费用项目分类分摊,经学校研究后确定价格。人才调配住房价格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接受学校调配住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住房调配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十条 住房调配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住房调配资格,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退还学校。已交房屋租金的,学校退还原已交房屋租金本金,无其他补偿。
第四章 住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抢占、强占住房;不得将房屋出售、转让或赠予他人,也不得私自调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住房(含个别楼宇学校配建的杂物房)以居住为原则,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用于经营或生产加工等,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凡改变用途,经核实后拒不整改的,由学校收回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应爱护住房及室内附属设施,在搬迁、装修和居住过程中人为损坏的,需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教职工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第十四条 在住房调配过程中,原住房的装修补偿、燃气初装费等由住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养有宠物的住户,需遵守国家和学校属地政府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十六条 住户应遵守消防、保卫、网络、物业等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走廊、楼梯和小区空地等公共部位,不准堆放杂物和私拉乱接电线,违者责令其搬走或拆除,拒不执行者,学校有权收缴其堆放物品或拆除电线,所需费用由其承担。严禁在住房(含车库、杂物间)内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严禁从窗户、阳台及通道上等往下抛扔各种物体。
第十七条 教工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后勤服务集团和住户代表负责物业公司的聘用和监管,所有住户应按照物业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代缴费用。
第十八条 双职工校内至多拥有1处住房。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如夫妻双方均为学校职工且在校内拥有1处以上住房,多余的住房应无条件退还学校,学校退还其原交房屋租金本金。
第十九条 住户将住房退还学校时,应将住房清理干净,关好门窗和水、电、燃气开关,保持入户光纤线路完好,退还光猫及其电源适配器等网络设备,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持经物业验收合格并签字的退房申请,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如交房时住房已被人强占,视同原住户未退房,学校按每天100元收取房屋占用费,直至住房腾空为止。
第二十条 教职工调离、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聘或除名等离开学校的,其校内住房无条件交回,学校退还其原交房屋租金本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住房装修
第二十一条 装修住房前,应向物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时须向物业交装修垃圾清运押金2000元。装修时垃圾堆放不得有碍观瞻和存在安全隐患,并限期自行清运。装修完毕,按物业相关规定办理押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未办理装修申请并经物业书面同意的,物业有权责令其停工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对邻居正常生活的影响。在每天12:00至14:00、20:00至次日7:00期间严禁施工。因装修造成邻居损失或影响正常生活,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装修户承担;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装修房屋停水停电,并报请学校或相关政府部门对装修户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擅自扩建、改造、乱盖住房,乱搭、拆除围墙等均属违章行为,限期拒不还原的,学校强制性拆除,费用由违建户承担,并报请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禁止性规定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装修期限不超过1年,从住房调配协议签订日起计算。原有校内住房在装修到期前退还学校,逾期按每天100元收取占用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住房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因私自出租出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租出借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整改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可以视情况收回住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之前校内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