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和《阜阳师范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升大学生创业工作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利用自身服务大学生创业就业各种优势,通过创意开发、教育辅导、业务指导和后续服务等多种方式,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创业能力的各界人士。
第三条 创业导师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产生与职责
第四条 创业导师从各行各业优秀人才中产生。根据创业教育和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主要从以下人员中选拔:
(一)成功创业企业家;
(二)具有创业辅导经历的高级咨询师、培训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
(三)高等院校企业管理、职业咨询等方面的教授和专家;
(四)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政府相关部门高级管理人员;
(五)连续5年以上在高校从事创业教育教学和辅导,有教学辅导实绩的高校教师、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人员。
第五条 创业导师职责
(一)通过开展创新创业类辅导报告、项目评审等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二)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政策解读、方案策划、项目选择、团队建设、创业管理、融资等方面的指导及后续支持服务。
(三)以自身成功经验和工作经历指导创业大学生了解市场规则,提升创业能力,规避创业风险,增强创业实效。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创业导师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聘任原则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社会责任感。
(二)关爱大学生成长,愿意成为大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阜阳师范大学创业导师信息登记表》(附件)。
(二)资格初审后,报送学校创业导师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对聘任的创业导师颁发聘书。
第九条 创业导师的管理
(一)受聘导师参加学校创业辅导报告、创业比赛等创新创业教育活动。
(二)受聘导师指导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三)创业导师聘期三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续聘与否。
第十条 创业导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安排的;
(二)泄漏商业秘密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一条 已受聘的创业导师因工作、生活环境变化不宜继续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创业导师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酬金
根据职称、职务、社会影响力、指导学生数及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创业导师来校讲座每次酬金可为500元、1000元、2000元和3000元四个等级。创业导师酬金从学校就业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阜阳师范大学创业导师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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