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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管理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10:47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管理办法

(校政〔2019〕22号)

 

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是学校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学校外事工作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是指持访问签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来往大陆签注的人士来我校访问、考察、讲学、科研、参加会议,一次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交流活动。

第二条 国(境)外人员接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外事规章制度和纪律及相关保密制度,内外有别,确保交流活动以我为主、目的明确。

第三条 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私自接待。校内各学院、部门以及其它单位邀请、接待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均须提交《阜阳师范大学国(境)人员短期来访申请表》,经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及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邀请及接待。

第四条 国(境)外人员来校期间,如在校内开设讲座,接待部门须报科研处、党委宣传部及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接待活动中若涉及签署协议、接受捐赠、邀请校领导参加接待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10天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供对方背景资料、协议相关文本等材料。

第六条 来访的国(境)外人员到达后如需住宿,须入住具有涉外接待资质酒店,并由酒店在人员到达24小时内办理涉外住宿登记;如在其他地方住宿,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登记。接待人员应注意了解来访人员的签证类型和有效期,必要时可协助办理延长签证手续,不得逾期停留。

第七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事先拟定安全保密方案,统一介绍口径,遵守保密纪律。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时,须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八条 参加涉外接待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时间,严守外事纪律以及有(相)关礼仪,做到不卑不亢。

第九条 有国(境)外记者要求采访或访问我校有关部门、院系或个人时,应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及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第十条 与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开展合作交流、获得资助、捐赠和开展涉外社会调查等,必须事先对其政治背景、捐赠目的等情况深入了解,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报告(附有关资料),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在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六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 国(境)外人员在校活动期间,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尊重中国风俗习惯,不得传播宗教或提出任何挑衅性政治问题,各邀请单位应至少指定一人保持与国(境)外人员的密切联系,负责其在校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可参与协调。

第十三条 外事活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由邀请单位对安全工作负总责。未按规定报备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邀请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邀请单位应在国(境)外专家、学生来校交流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活动报告电子版(内附照片),做好活动总结和资料留存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阜阳师范大学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申请表

 

 

 

 

 

 

 

 

 

 

 

 

 

阜阳师范大学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申请表

编号: 

邀请单位

 

邀请目的

如邀请来校开展学术讲座/报告,需提供讲座/报告内容简介

来访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活动地点

 

邀请途径

□主请     □顺访

经费来源

 

邀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来宾基本情况(不够可另附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证件类型

护照     国籍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证件号码

 

 

 

 

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邀请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党委宣传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保卫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外事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备注1.短期来访时间不超过90天。

      2.请随此表附上来宾的证件复印件、个人简历(中/外文)、来访日程安排。

3.如未涉及科研学术活动,则无需科研处审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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