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26-0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学校及授权的二级单位在法定权限内按规定程序起草,经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以学校名义发布的,用以规范学校各项工作,对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或者办事程序的文件。

各二级单位内部的工作管理制度、各专项工作组(委员会)专门事项的管理制度等是二级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学校规范性文件,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规程”等;但不能称“条例”“规章”。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上加“暂行”“试行”,已经实施的文件修订后名称不得再以“暂行”或者“试行”命名。

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形式一般为条文形式、段落形式,内容复杂的,可以分章节。名称为“规定”“办法”的,应以条文形式表述。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学校《章程》,并经过规范程序审核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讲求实际,注重实效,科学规范学校各类管理行为,推动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三)统一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精简、统一,涉及不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制度不得相互矛盾。

(四)规范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结构应严谨、清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简洁;标点符号使用应正确、规范;行文格式、审批程序规范。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溯及既往,为更好地保护师生权益,经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可例外溯及。

第五条 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行、解释、备案、清理等相关事项负责;多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确认需要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一般在每年年初申请立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立项。拟以校党或校政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请立项

起草部门应当对提请立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整体性、规范性等开展可行性评估论证。开展可行性评估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不予立项。

未按照前述规定期间提交规范性文件编制(修改)申请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特别立项: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认为有必要制定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

(三)因紧急重大事项或者属于突发状况的,且无法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的。

特别立项的,应当提交立项说明,相关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章 制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由职能部门起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先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以相关性较强的部门为主联合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对现行的规定相同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应当在草案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加强调研论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征求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明确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业务覆盖范围、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关系、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等。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可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师生代表等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讨论的事项须交其论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协调议事机构审议;涉及面较大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经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报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同意报送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审核;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送审意见后再报送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起草部门应当征得相关部门意见并确认同意后报送审核。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阜阳师范大学规范性文件制(修)定流程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文件制定依据或者修改前后相关条文新旧对照材料(参考附件4);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校党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是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部门。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阜阳师范大学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三)是否具有制定(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超越起草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

(五)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六)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七)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将其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起草部门。如有必要,审核部门还可以提请学校法律顾问、相关管理专家等协助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上会,不讨论。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部门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送审稿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依据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提交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送审稿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的原因依据、论证情况、新旧条文对照及修改依据、相关会议审议情况、法治办公室审核意见等进行会议汇报,有关人员补充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稿,并按公文发布流程正式发布。

未经会议决定,各部门不得将规范性文件直接报请校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时间,一般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不立即施行将损害学校公共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的,可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公布与宣传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学校网站、部门或学院网站、电子政务或者公示栏等便于师生知晓的方式公布。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宣传与执行。

起草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专题解读、文件宣讲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至少一次宣传,涉及特定人群重要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特定人群重点宣传。

第五章 解释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应当在文件中作出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解释或者明确解释主体。

第二十二条 属于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运用规范性文件的问题,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能够即时解释的即时予以解释,无法即时解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

第六章 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报送备案材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材料。

涉及师生员工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阜阳师范大学规范性文件制(修)定流程表》;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报送备案的材料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报送备案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学校党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应当通知报送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视作未按时报送备案。

第七章 清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规范性文件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根据“谁起草,谁清理”,起草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向党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报送上一年相关文件清理材料。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一)与上位规范相抵触的;

(二)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

(四)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或者标准的;

(六)具有应当予以修改、废止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可以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

学校教职工、学生和职能部门可以书面向起草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清理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及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修订公布实施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部门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在报送清理材料时备注保留使用时间。

第三十条 报送清理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签字盖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清单;

(二)规范性文件电子版文本;

(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大学规章制度制定办法(校政〔202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