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师生及校外人员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信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安徽省信访条例》等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根据《阜阳师范大学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本校教职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和各单位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设在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全校信访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完善学校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规范信访工作流程;
(二)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
(三)向校内二级单位转送、交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处理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接受信访咨询;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风险研判,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研究分析学校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八)负责其他信访事项;
(九)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校应选派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办事公道、作风优良、熟悉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学校要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信访工作人员,积极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改善信访工作办公条件,合理设置信访接待场所,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是信访工作的基层单位,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办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接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访人员;
(三)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及时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信访事项的处理进程和结果;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按程序报告学校信访办公室;
(五)负责落实本单位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
第三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事项;
(五)向各二级单位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五)已经上级部门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
(六)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 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备查,不予处理;
(七)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 信访处理程序
第十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阅批按批示意见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收到信访材料的各部门,对信访人任何形式的信访事项都一律登记填写《阜阳师范大学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处理单》。登记项目包括:
①来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邮编、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②来信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要求解决何问题及理由和依据。
③信访事项的来源,是自收、上级机构转送还是领导交办信等。
④收到来信事项、受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间,联名信要注明人数。
(二)处理。信访办公室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①一般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呈报主任批示后,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②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示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③承办部门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确定并向信访办公室通报受理意见;如不受理,需说明理由。信访办公室在收到承办部门受理意见后,及时向信访人开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或“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④对上级部门交(转)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应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信访事项受理情况。
(三)回复。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回复信访人。向信访人宣传政策,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并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实行“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与校信访办公室或信访事项主管单位沟通,便于问题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对于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有明确办理或回复期限的,应在所要求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或回复期限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四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学校二级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
第十五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六条 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由学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由分管校领导包案处理;校领导接待日的疑难、重大信访事项由接待领导或者协调主管领导包案处理。
第十七条 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应阅批师生员工来信,接待师生员工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检查指导本单位信访工作。发生群体上访时,信访人所在单位领导应迅速赶到现场,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请求。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时,应到信访接待室或其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二十三条 多人向学校提出共同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提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公共场所内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损坏公私财物,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进行走访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信访人在学校教学、科研、办公以及其他重要场所滞留,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学校保卫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学校保卫部门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信访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之一,建立相关指标与评分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职教职工违反信访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参与信访活动,且不听劝阻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