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201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加强党委对学校改革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保障党委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性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确定党委常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如下: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组织实施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案、措施,以及校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
2.加强学校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离退休和关心下一代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以中共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
10.学校党委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 学校章程;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学校工作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学期)工作要点;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
4.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年度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
6.100万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安排;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8.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9.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基建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维修项目;
10.以“阜阳师范大学”冠名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学术会议,以及重要团组的接待和重要的校际交流等;
11.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2.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13.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校领导、督导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
5.校级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6.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任职务;
7.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年度进人政策和进人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委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九)需要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党委常委会还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也可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由校党委书记、或受校党委书记委托的校党委副书记确定。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校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行政工作的督导员、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和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一般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健全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校党政办公室,校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策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汇报人及与议题相关的列席人员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认为所议议题需要听证的,有关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前文有关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2019年9月2日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