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20-01-01    


阜阳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1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学校工作报告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事调配原则、重大人才工程人选、年度进人计划等,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议;

5.重大捐赠;

6.学校年度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

7.100万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安排;

8.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9.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基建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维修项目;

10.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11.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3.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14.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5.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6.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7.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大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以阜阳师范大学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行政工作阶段性重要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

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6.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8.学校年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大额资金预算调整。学校年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维修项目的设立与安排方案;

9.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0.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1.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2.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3.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4.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5.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6.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7.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8.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9. 学校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奖惩,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20.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21.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2.由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23.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4.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督导员。校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应有2/3以上校领导出席方能举行。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要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论证,并向会议提供调研报告、拟办意见和相关材料。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两个以上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请校长审定同意后,应提前提交至校党政办公室。校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

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并反馈给校党政办公室。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校长办公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督办结果。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

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校长或校长委托的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经校长签发后,由校党政办公室向校内公布。需要抄告单的,由校党政办公室印发。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复议,确需复议的,按照前文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2019年9月2日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