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吕秋颍     2012-05-28     

皖教师〔2011〕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为此,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第一部分第4条“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乙型病毒肝炎抗原携带者但转氨酶正常者除外;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为不合格)”调整为:“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异常(达到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及以上),再经B超检查提示肝部弥漫性病变(脂肪肝除外)”。

二、调整部分外形方面要求

1.将省教育厅教秘人〔2004〕56号文第一部分第10条“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或一眼失明;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调整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

2.将省教育厅教秘人〔2004〕56号文第一部分第12条“一侧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跛行者;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调整为:“两侧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借助辅助工具不影响教学者除外)”。

3.删除省教育厅教秘人〔2004〕56号文第一部分第14条关于申请体育教师资格“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体育教学不合格”和第15条“斜颈,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cm)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影响面容;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银屑病”。

三、进一步规范体检工作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是一项重要而又严肃的工作,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严格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的资质,加强与指定医院、体检站的协调与沟通,共同解决好体检中存在的问题。要严肃体检工作纪律,切实把好体检关,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申请者资格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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