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体现学校党政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关爱,构建和谐校园,减轻困难职工的经济负担与精神压力,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全校在职在岗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常规慰问
1.生日慰问。教职工过生日,校工会发放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慰问券。
2.结婚或生育慰问。教职工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3.荣休慰问。教职工退休离岗,校工会发放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4.住院慰问。教职工因生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的,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看望慰问,慰问金或慰问品由所在工会根据患者病情,慰问标准不超过500元。重大疾病,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一年内同一种病多次住院的,只慰问一次。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教职工在工会活动中意外受伤的,分工会看望慰问标准参照职工生病住院慰问标准。
5.去世慰问。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由所在单位工会慰问,慰问金2000元。
三、困难帮扶
1.大病帮扶。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在读未就业)患重大疾病,工会给予一次性帮扶资金1000元。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经审核可提高至2000元。
重大疾病参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省办事处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中重大疾病的界定。
2.救济帮扶。职工家庭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2000元。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因其它原因导致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校工会视情给予500—1000元的慰问金。
3.年度困难帮扶。当年度因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等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一次性给予500-2000元慰问金。
年度困难帮扶和大病帮扶、救济帮扶不能兼得;已申请大病帮扶、救济帮扶的原则上不再申请年度困难帮扶。
四、办理手续及经费出处
1.生日慰问由校工会集中招标,一次性发放慰问券。在发放慰问券后办理入职且未过生日的职工,纳入下一年度补发慰问券。
2.除生日慰问以外的常规慰问,由分工会及时掌握情况,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慰问。
3.大病帮扶、救济帮扶,按实际需要由本人或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写明具体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分工会核实无误后,党组织签署意见,报校工会研究确定后发放。年度困难帮扶原则上每年年底由校工会统一组织申报,一次性发放。
4.慰问所需费用从校工会经费中支出。
5.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情况说明、住院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五、其它
1.以上慰问,不包括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校工会对职工的慰问。
2.各分工会是职工生活状况的第一知情和帮扶单位,要建立困难职工台账、慰问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工会资金的有效使用。
3.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