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工会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开展,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25〕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综合性表彰奖励:
1.获得全国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总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的集体(包括工会工作先进集体、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等),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获得全国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总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的先进个人(包括工会工作先进个人、五一劳动奖章等),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2.校工会评选出的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校工会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工会活动积极分子和工会之友。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10%。
对评选出的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作为分工会活动经费;先进个人(不含工会之友),给予奖励400元。
(二)单项工作奖励
在工会有关专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全国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总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的,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
校工会开展分工会专项工作考评活动中的一、二、三等奖,具体标准由校工会研究确定。
(三)建家工作奖励
获得全国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总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的“模范职工小家”,校工会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的奖励。获得校工会表彰的“模范职工小家”的,给予5000元奖励。奖励用于后续开展工会活动及建家工作(奖励经费实际开支后办理报销手续)。
二、活动竞赛类奖励
(一)参加工会系统各类竞赛活动的奖励
在工会系统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全国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总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皖北片区颁发的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
|
集体奖 |
个人奖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全国总工会 |
5000 |
4000 |
3000 |
3000 |
2000 |
1000 |
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 |
4000 |
3000 |
2000 |
2000 |
1000 |
800 |
省总工会 |
3000 |
2000 |
1500 |
1500 |
1000 |
800 |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 |
2000 |
1500 |
1000 |
1000 |
800 |
600 |
皖北片区 |
1500 |
1000 |
800 |
800 |
500 |
300 |
获得优秀组织奖的,按相应层级集体三等奖标准给予承办(组织)单位活动经费奖励。
(二)校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奖励
文体活动集体奖:一等奖1000—2000元,二等奖:800—1600元,三等奖600—1200元。
文体活动个人奖:一等奖200—300元,二等奖150—200元,三等奖100—15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活动奖励参照文体活动奖励。
技能竞赛活动个人奖:一等奖600—1000元,二等奖400—800元,三等奖200—500元。 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具体奖励标准由校工会根据活动规模大小、参与人数多少、时间活动长短研究确定,以奖金或奖品的形式发放。
(三)参加其它活动
参加社会上各类协会举办的活动,校工会给予适当资助,对其获奖原则上不予奖励。
三、其它
1.工会在举办比赛、竞赛活动时不得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不重复发奖。工会对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文体用品,每年不超过2次。
2.本办法中的有关奖励,校内活动奖励一般发放奖金或相当价值的奖品,其它奖励一般以奖金形式发放。
3.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校工会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参照本办法同类标准执行。
4.受到上级表彰或参加上级工会活动获奖的,办理奖金发放手续时须附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学校工会表彰奖励或参加学校工会举办的活动获奖的,由校工会统一办理奖金发放手续,须附表彰文件、开展活动的通知及获奖名单。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阜阳师范大学工会表彰奖励工作暂行办法》校工〔2020〕9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