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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工会表彰奖励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8日

为规范学校工会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开展,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25〕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综合性表彰奖励:

1.获得全国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总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的集体(包括工会工作先进集体、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等),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获得全国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总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的先进个人(包括工会工作先进个人、五一劳动奖章等),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2.校工会评选出的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校工会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工会活动积极分子和工会之友。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10%。

对评选出的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作为分工会活动经费;先进个人(不含工会之友),给予奖励400元。

(二)单项工作奖励

在工会有关专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全国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总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的,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

校工会开展分工会专项工作考评活动中的一、二、三等奖,具体标准由校工会研究确定。

(三)建家工作奖励

获得全国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总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的“模范职工小家”,校工会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的奖励。获得校工会表彰的“模范职工小家”的,给予5000元奖励。奖励用于后续开展工会活动及建家工作(奖励经费实际开支后办理报销手续)。

二、活动竞赛类奖励

(一)参加工会系统各类竞赛活动的奖励

在工会系统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全国总工会、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总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皖北片区颁发的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


集体奖

个人奖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全国总工会

5000

4000

3000

3000

2000

1000

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

4000

3000

2000

2000

1000

800

省总工会

3000

2000

1500

1500

1000

800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

2000

1500

1000

1000

800

600

皖北片区

1500

1000

800

800

500

300

获得优秀组织奖的,按相应层级集体三等奖标准给予承办(组织)单位活动经费奖励。

(二)校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奖励

文体活动集体奖:一等奖1000—2000元,二等奖:800—1600元,三等奖600—1200元。

文体活动个人奖:一等奖200—300元,二等奖150—200元,三等奖100—15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活动奖励参照文体活动奖励。

技能竞赛活动个人奖:一等奖600—1000元,二等奖400—800元,三等奖200—500元。 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具体奖励标准由校工会根据活动规模大小、参与人数多少、时间活动长短研究确定,以奖金或奖品的形式发放。

(三)参加其它活动

参加社会上各类协会举办的活动,校工会给予适当资助,对其获奖原则上不予奖励。

三、其它

1.工会在举办比赛、竞赛活动时不得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不重复发奖。工会对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文体用品,每年不超过2次。

2.本办法中的有关奖励,校内活动奖励一般发放奖金或相当价值的奖品,其它奖励一般以奖金形式发放。

3.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校工会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参照本办法同类标准执行。

4.受到上级表彰或参加上级工会活动获奖的,办理奖金发放手续时须附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学校工会表彰奖励或参加学校工会举办的活动获奖的,由校工会统一办理奖金发放手续,须附表彰文件、开展活动的通知及获奖名单。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阜阳师范大学工会表彰奖励工作暂行办法》校工〔2020〕9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