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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工会经费下拨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8日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基层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每年年初,校工会根据经费总体状况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当年经费下拨。工会下拨经费共由四部分组成:

人均经费:按照分工会会员每人200元的标准,会员不足50人的按50人计算。

定额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及当年预算情况,校工会视情况为分工会增拨2000-5000元。

奖励经费:对在分工会工作考评中获得先进集体的单位,增拨2000元经费,用于开展工会活动。

建家经费:对在上一年度“职工小家”考评验收中达标的分工会,给予2000-5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模范职工小家或相应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5000-10000元奖励,用于分工会建家工作,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下拨经费仍不能满足分工会正常开展活动时,分工会可以向校工会提出经费申请,经校工会研究同意后另外给予经费补助。申请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分工会自身开展的活动,申报时须有活动方案和详细经费预算,数额以校工会批准的为准。

二、向分工会下拨的经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各类活动(包括分工会举办的活动和参加校工会的活动)、工会会员的教育培训、工会的自身建设等各项开支。下拨经费不得用于招待、餐饮、差旅、集体福利、购置办公设备等与规定用途不符的支出。

三、各分工会在自行开展活动时要提交含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实施方案等的活动审批表,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要及时在校工会网站及其他宣传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报账时须附有活动审批表、签到表、物品发放签领表和宣传报道截图等材料,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超过1万元的开支,需附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机关一、机关二分工会由机关党委会)会议记录。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四、下拨的经费使用实行报账制,由各分工会实际开支后凭票办理报销手续。

报账时,须至少两人对开支事项进行证明(其中具办人须在发票上写明开支的用途),经分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当年的经费指标尽量当年使用,不得超额使用。如有结余,结余部分的50%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符合上级工会及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如违反者,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七、校工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将定期对各分工会下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适时通报检查审计情况。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阜阳师范大学工会经费下拨使用管理办法》校工〔2020〕10 号文件同时废止。